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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冀政发〔2015〕29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沧政字〔2015〕21号)要求,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依法行政,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审监分离。分离行政审批的办理权和监管权,分别由行政机关的不同内设机构行使。    (三)协同监管。发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的优势,着力完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形成整体监管合力。(四)社会共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社会信用信息的惩戒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三、监管内容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重点抓好四个领域的监管:(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是加强批后监管,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所涉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二)下放、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承接机关应按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受委托行政机关则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审批的事项依法加强监管。(三)转移和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工作质量、收费行为、信息公开以及建立内部管理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管,重点加强对服务和管理对象后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管。(四)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监管机构。一是各有关部门要把剥离行政审批职权仍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内设科室,明确为相关审批事项的监管科室。二是审、监职责未分离的科室和承担监管职能的事业单位,整合其承担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调整到部门其他相关内设科室承担。三是明确监管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三定”规定中明确部门为相关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法定责任主体,部门监管主要职责为:根据审批事项性质和内容,逐项或分类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和措施等。同时,将部门主要职责细化为监管科室的具体工作职责。(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一是部门之间、上级与下级部门之间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政府部门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时,若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除落实自身监管职责外,对超出职责范围外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义务主动告知其他相关行政机关。二是对由多个行政部门共同审批管理的事项,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部门责任清单管理,定期进行汇总梳理,明确职责边界,细化监管责任,避免推诿扯皮,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现监管真空。三是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选择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各种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降低行政成本。(三)强化监管措施。一是改进日常监管。各有关部门都要建立监管日志制度和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所有监管过程要以文字、视频等形式记录备查。要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现场监管力度。二是加强风险监测。对本部门监管范围的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要进行重点监管,要增强检测和预判能力,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三是引导行业自律。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合法规范经营。要发展培育社会组织,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四是推进诚信建设。要强化信用约束,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五是强化舆论监督。要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问题。要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件,形成舆论压力,震慑违法行为,制约违法违规行为。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监管力量,保障监管经费,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企业全面准确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引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增强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后续监管工作取得实效。(二)抓好贯彻落实。各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按照有关要求,对本部门的审批事项逐项或分类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和措施等,市直部门要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指导等职能。各部门要于11月底前,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机构编制部门要督促指导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监管办法,牵头对监管工作开展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法制部门要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三)强化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监管行为以及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风险的,以及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规违法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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