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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政府部门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1日 政策文号:沧政办字〔2016〕1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政府部门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省审改办《关于取消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审改办[2016]4号)要求,市编委办组织市政府部门对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衔接落实,共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5项(详见附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不得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不得变相增加评估、评审、检验检测、专家论证等审批前置事项。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流程清理规范,对应衔接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及时调整简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环节和办理时限,不断优化审批服务。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管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本通知印发后,各有关部门要在2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和行政许可办事流程。附件:《沧州市落实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沧州市落实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表(共5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取消依据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1市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市规划局批准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第十二届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市安监局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市安监局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市安监局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市国土局土地勘测定界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改革土地勘测定界图、坐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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