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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工程施工现场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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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工程施工现场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行为,加强建筑工地用工管理,有效遏制和减少工程欠款、劳资纠纷的发生,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6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学习借鉴深圳、杭州等地先进经验,我市建设了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一期重点部署用工实名制信息系统,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全面实行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目前,该平台已建成,下一步,将采集数据并投入使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和实施范围自2018年12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必须全部实施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对在建工程,必须在2019年1月1日前全部完善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程投资额在40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工程以及离实际竣工日期不足2个月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不按本通知开展实名制管理。二、任务分工(一)工程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投资建设项目的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并提供经费保障。(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对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建立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监督分包企业(指承包专业分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做好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具体工作:1.负责在项目人员进场7天内将人员相关信息采集完善,并上传录入到用工实名制系统。信息采集内容包括:人员信息(身份证、人脸等个人信息)、专业信息(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等)、工种、移动电话、居住信息等。2.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借助二代身份证、人脸识别设备,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管理硬件设备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购买。3.严格执行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利用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所有进场项目人员信息,记录施工现场项目人员每天上下岗出勤、每月工资发放等信息,以此作为工作量计算、工资发放、工伤保险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4.做好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前端设备的日常维护,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联系系统运维公司进行处置。维修期间,由劳资专管员书面记录从业人员工资考勤情况。系统恢复后,第一时间在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上补录相关数据。5.对于退场从业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项目人员确认工作量,结清工资,并通过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办理退场登记。(三)施工现场从业人员要积极配合信息采集工作,不进行实名制用工信息采集,或者不执行上下岗考勤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拒绝其进入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查询、复印或拍照本人工作量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进退场记录等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施工总承包单位需予以配合。三、管理职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各责任主体履行实名制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全部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等资料的督导和检查。(二)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将此项工作传达至所辖工程建设单位。(三)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实名制管理,并负责将此项工作传达至所辖工程建设单位。(四)沧州市智慧城市建设办公室负责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用工实名制信息系统全市总平台的搭建、运维和管理工作,并做好人员信息向公安部门的推送工作。(五)公安部门配合做好人员信息对接工作。四、保障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应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行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畴,监督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情况。(一)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工程项目,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的,按照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在此期间不得参与我市各类建设工程企业和项目评优评奖,不推荐参与其他各级建设工程企业和项目评优评奖。    (二)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设、施工单位属于国有企业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三)对因未落实实名制、现场管理混乱引发欠薪讨薪纠纷事件、安全事故或造成社会事件的,相关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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