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5日
政策文号:沧政办字〔2016〕6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15号)要求,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市实际情况,此次共衔接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0项,其中,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7项;保留实施的中介服务事项3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二、《通知》印发后10日内,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编委办在“沧州市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事项清单。三、各县(市、区)要根据市级衔接落实情况,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附件:1、衔接纳入市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2、衔接保留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附件1:衔接纳入市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共7项)序号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备注1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离任审计 2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注销登记时清算审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清算报告 3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离任审计 4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注销登记时清算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清算报告 5全市性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离任审计 6全市性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注销登记时清算审计《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清算报告 7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市气象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 附件2 衔接保留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3项) 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备注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局)编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第十一条《河北省海洋局关于印发〈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冀海发〔2009〕21号)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2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局)海域使用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二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3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审批市林业局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其他类型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