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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沧州开发区和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07日 政策文号:沧政办字〔2021〕6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沧州开发区和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开发区、高新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开发区、高新区能级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同意:向开发区和高新区下放3项规划类行政审批事项(仅限工业项目)。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抓好衔接落实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放权工作,认真落实,积极推进,务求实效。市政府放权部门要加强对两区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办理流程等与承接部门做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两区承接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服务,做好事项目录清单调整和实施清单更新完善工作,确保事项接得住、办得好。二、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事项下放后要加强监管。开发区和高新区有关部门要针对事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堵住监管的漏点、盲点、空白点,切实担负起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 附件:向开发区和高新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附件向开发区和高新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表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部门设定依据下放方式下放后实施单位备注1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直接下放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下放范围:仅限工业项目。2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款号:第三十九条;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依据文号: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29号。5.《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转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职责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机编办〔2019〕68号。直接下放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下放范围:仅限工业项目。 3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行政确认市行政审批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五条。直接下放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下放范围:仅限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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