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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省考河流水质达标保障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省考河流水质达标保障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国省考河流水质达标保障措施》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沧州市国省考河流水质达标保障措施 为推进我市所有国省考断面稳定消除劣V类并达到考核要求,制定本措施。一、治理目标采取综合有效管控措施,实现我市13条国省考河流(漳卫新河、宣惠河、青静黄排水渠、子牙新河、子牙河、南排河、沧浪渠、北排河、廖家洼河、石碑河、南运河、任文干渠、黑龙港河)考核断面消除劣V类。二、治理措施各县(市、区)要在贯彻落实《沧州市消除劣V类河流攻坚行动方案》(沧办字〔2019〕74号)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强化达标治理措施。(一)严密监控河流入境水质。以宣惠河、漳卫新河、南运河、滹沱河、滏阳河、滏阳新河、滏东排河等入境河流为重点,对入境处实施水质周测、周报;定期组织水质巡查,发现水质超标,立即关闭闸涵,防止超标水体向下游倾泄、对下游断面造成影响,同时及时开展属地治理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责任单位:泊头市、献县、吴桥县人民政府;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二)大力实施补水。各县(市、区)要按照《沧州市重点河流补水方案》(沧政办字﹝2020﹞30号)要求,统筹考虑农业用水、河流污染防治等情况,下半年各县(市、区)都要上报引水需求,向市水务局书面提出补水申请,尤其是北排河的黄骅、青县段,南排河黄骅段,漳卫新河海兴、盐山段,廖家洼河渤海新区(南大港)段,宣惠河东光、南皮、孟村段等。水务(水利)部门要积极跑办补水指标,加强组织协调与统一调度。各相关县(市、区)要充分利用闸涵等设施,合理调控河流重点河段水量,严禁私自关闸截流,确保考核断面处监测期生态水量充足。黄骅市、渤海新区、东光县、南皮县、孟村县、海兴县、青县要以淤积河道和入海河口为重点,深化河道整治和清淤疏浚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督导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三)严格中心城区污水管控。市城管局要在加快雨污分流改造、管网错接混接改造的同时,完善汛期排水应急预案。7月10日前,将现有雨水、污水和雨污混合管网积存的污水全部导入运东、运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做好初期雨水收集和治理,西部城区优先将初期雨水导入运西污水处理厂处理,并在适当的河渠建设初期雨水应急拦截、储存、治理设施,将无法导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初期雨水进行暂存,处理达标后排放;东部城区优先将初期雨水导入运东污水处理厂处理,并在适当的河渠建设初期雨水应急拦截、储存、治理设施,将无法导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初期雨水进行暂存,处理达标后排放,严禁污水和雨污混合水直接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利用沧浪渠国家、省级自动站严密监控城市东部城区排水情况,8月底前在小流津河适当位置建设实时预警措施监控西部城区排水情况。(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四)推进雨污分流工程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快雨污分流改造进度,2020年6月底前,渤海新区(中捷)、黄骅市、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孟村回族自治县、海兴县城区80%区域实现雨污分流。7月底前,考核河流流经建成区的渤海新区(南大港)、任丘市、黄骅市、青县、东光县、献县、吴桥县、孟村县要在排水泵站合适位置建设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应急设施,严禁初期雨水超标直排入河。一旦发现雨污混合水超标排入河流行为,按恶意排污实施生态补偿金处罚。(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督导单位:市城管局)(五)加快实施排污单位提标改造。现有排污单位要实施提标改造,自完成提标改造之日起,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准Ⅴ类标准执行。2020年10月底前,沧州市运东、运西、开发区、港城区、临港绿源污水处理厂,任丘市、河间市、黄骅市、肃宁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和渤海新区、黄骅市、青县、海兴县、任丘市、肃宁县、河间市排水企业完成提标。在提标改造完成前,各排污单位要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出水水质达到最好,利用管理措施优先达到准Ⅴ类标准,不能达到的严禁排入国省考河流。2021年6月底前,所有涉水单位全部完成提标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督导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六)积极谋划重点河段净化工程。为保障跨界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各县(市、区)要谋划实施河道生态治理或水质达标工程,实现“一河一县一工程”。6月底前各县(市、区)将辖区内13条重点河流工程措施计划和推进情况报市水领办备案,并加快推进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七)开展生态岸线建设。各县(市、区)要选择示范段开展“四退一还”(退企还湿、退房还湿、退田还湿、退养还湿)示范,加大资金与政策方面的支持,及时进行全流域推广。要退出河道水面两侧10-20米范围内的农田、养殖等,构建生态沟渠与自然湿地等。要严控农田施肥,河堤与水面间的农田禁止施肥,河堤外一定范围内的农田,调整为低施肥量作物,逐渐过渡到不施肥。河堤外30米范围内禁放垃圾收集装置,所有垃圾要进入垃圾收集装置,由转运车辆及时转运。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散养密集区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防止畜禽养殖废水入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督导单位: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八)加强陆海统治。渤海新区、黄骅市、海兴县要落实渤海综合治理工作安排部署和湾长制工作要求,抓好沿海村镇、港口码头卫生清扫工作,建立清扫记录台账;规范港口、码头、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船舶垃圾达标处理,做好陆源污染管控;按照禁养区、限养区和生态红线区管控要求,规范滩涂与近海海水养殖,养殖尾水排放前必须开展监测,影响近岸海域水质的严禁排放。年底前黄骅市南排河镇、海兴县海丰村要完成农村污水治理和管控工作,严禁生活污水不达标排放、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对黄骅市南排河镇、海兴县海丰村范围内各类工业企业、宾馆饭店、畜禽养殖、海水养殖、育苗单位等所有涉水单位开展全面排查,对环保手续不全的、排放不达标的,限期整改到位,责令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完成一律关闭取缔。(责任单位: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海兴县人民政府;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和渔业局)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是重点河流水质达标、消除劣V类的实施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定各项措施的细化实施方案,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扭转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被动局势,确保考核河流达标、消劣成效。(二)严格考核惩处。严格履行沧州市水环境质量月考核排名制度,对水环境质量排名后三名实施经济奖励和处罚措施;对连续排名后三名的,分级实施约谈、限批等措施。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影响全市水质目标考核的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并严肃问责。(三)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巡查监管,充分发挥现有网格化环境监管优势和基层乡镇环保所力量,将达标治理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加强入河排污口的巡查监管,加大河流沿线企业废污水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的环境执法和打击力度,完善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四)引导公众参与。推进群防群控,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对水污染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及时在媒体上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共同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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