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企业优惠政策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1日 政策文号:沧政办字〔2014〕7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          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参照省环保厅《2013年度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中环境保护指标的目标设定及计分办法》(冀环法〔2014〕48号),依据市政府《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沧政字〔2013〕6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管委会。(二)担负环保工作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二、考核原则(一)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环保专项行动与责任目标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考核内容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实行百分制考核。(一)对各县(市、区)的考核1、环境空气质量改善(20分)(1)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10分);(2)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在全省月排名情况(5分);(3)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及运行情况(3分);(4)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应对措施落实情况(2分)。2、污染减排(20分)(1)市政府下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10分);(2)重点工程建设及减排量认定完成情况(6分);(3)减排推进措施实施情况(4分)。3、水环境质量改善(20分)(1)《关于“两河”、“两厂”环境安全的监管机制》贯彻落实情况;沧浪渠、北排河水质达标情况(6分);(2)全市其他9条重点河流29个监测断面水质改善情况(6分);(3)列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沧州市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重点项目年度进展情况(3分);(4)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整改和水质达标情况(3分);(5)涉水企业提标治理情况(2分)。4、环境监管(20分)(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4分);(2)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情况(4分);(3)挂牌督办及区域限批情况(4分);(4)环境信访案件情况(4分);(5)环境问题及隐患、各级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情况(4分)。5、专家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工作(10分)(1)专家排查环境风险隐患机制建设及经费落实情况(4分);(2)专家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工作组织开展情况(6分)。6、日常重点工作(10分)(1)市委、市政府召开的环保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以及安排的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3分);(2)环保工作人员配备、机构设置、监测设备、监管能力等环境基础能力建设和财政投入情况(2分);(3)科学治污机制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运行等情况(1分);(4)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执行情况(1分);(5)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国控污染源自行监测数据网上公开和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等日常工作以及其他上级交办的工作完成情况(1分);(6)涉危险废物、重金属、放射源企业(单位)监管情况(1分);(7)行风评议情况(1分)。(二)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1)《关于“两河”、“两厂”环境安全的监管机制》贯彻落实情况(25分);(2)在全市环境综合治理中承担的职责任务完成情况(25分);(3)市政府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20分);(4)环境应急响应及组织落实情况(20分);(5)本系统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媒体曝光情况(10分)。(三)扣分事项(1)被考核单位发生1次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扣4分;发生2次一般或1次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取消当年环保评优评先资格;发生1次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及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当年评优评先资格。(2)被考核单位因环境问题被市、省、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分别扣1分、4分、8分(此项扣分不封顶);未及时整改到位,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环保评优评先资格。(3)被考核单位对上级要求限期整改的环境问题及限期查处的环境案件,未及时按要求整改或查处到位的,每件(次)扣5分(此项扣分不封顶);由此造成上级挂牌督办的,加倍扣分;导致社会不良后果、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取消当年环保评优评先资格;造成全市、县域限批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及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当年评优评先资格。(4)被考核单位年度内环境空气质量省内月排名在后20名的进行通报,每次扣5分(此项扣分不封顶);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年度指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及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当年评优评先资格。(5)被考核单位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任务目标和国家(省)减排责任书项目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及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考核奖惩(一)考核分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被考核单位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考核得分排前6名的,定为“先进”档次,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授予“沧州市环保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考核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或考核得分虽在60分以上,但出现“取消当年环保评优评先资格”或“一票否决”事项的,定为“不合格”档次,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其他被考核单位定为“合格”档次。(二)依据年度考核情况,按照省计分办法和《沧州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提供被考核单位环保考核项目的得分。五、组织实施(一)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二)年度考核结果经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担负环保工作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名单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1 担负环保工作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名单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石化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供电公司、市供排水集团           附件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7号令),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一、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二、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三、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四、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河北沧州产业园区

河北沧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河北沧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