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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沧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粮食局、发改委、农牧局会同市编办、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科技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统计局、检验检疫局、教育局、旅游局、农发行、国家统计局沧州调查队、中储粮沧州库、日报社、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人员由各相关部门抽调,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市、区)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六方面。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七条重点考核事项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1日前印发。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粮食局、发改委、农牧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重点考核事项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三)实地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部门评审的书面意见,组成联合考核小组,对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核,形成考核报告。(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部门评审和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3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第九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并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粮食局、发改委、农牧局、约谈该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具体考核细则,并于2016年5月30日前将考核办法、考核细则报市粮食局、发改委、农牧局备案。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发改委、农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沧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 附件沧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考核内容重点考核事项考核指标考核部门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单位)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0分)保护耕地(15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7分)国土局农牧局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耕地质量监测网络(5分)农牧局国土局耕地质量等级情况(3分)农牧局、国土局 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5分)渤海粮仓科技示范工程(5分)科技局农牧局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5分)农牧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沧州调查队产量大县(市)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种大县(市)建设(5分)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水务局高标准农田建设(5分)国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牧局、水务局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工程建设(5分)水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农牧局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效益(15分)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植政策(7分)落实粮食扶植政策(4分)财政局农牧局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3分)农牧局财政局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8分)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5分)粮食局发改委、农发行、中储粮沧州库组织落实收购资金(3分)粮食局农发行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3分)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7分)仓储物流设施建设(3分)发改委、粮食局 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2分)粮食局、财政局 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2分)粮食局 管好地方粮食储备(6分)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3分)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  农户科学储粮(1分)粮食局教育局、旅游局、日报社、电视台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2分)财政局粮食局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14分)。保障粮食市场供应(5分)加强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5分)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3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3分)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加强粮情监测预警(3分)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3分)粮食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沧州调查队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3分)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3分)粮食局财政局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0分)加强源头治理(4分)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环保局国土局、农牧局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6分)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4分)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牧局、质监局、食药局、检疫局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2分)粮食局财政局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8分)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2分)粮食风险基金管理(2分)财政局粮食局落实工作责任(6分)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6分)粮食局、农牧局编办、财政局注:在设置以上6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市农牧局对各县(市、区)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市粮食局牵头,教育局、旅游局、日报社、电视台配合,对各县(市、区)政府粮食节粮减损工作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市粮食局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粮食产销合作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3分。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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