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沧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沧州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沧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为指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统计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以县乡政府为主,上级政府扶持,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保障投入,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和推行管养分离的市场化养护管理机制。 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要不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保证养护质量,降低养护成本,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条凡在我市境内的单位、个人和车辆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对各县(市、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考核体系,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情况的行业指导和监督,完善对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 一、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核制定农村 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安排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及日常养护市场化机制的建立工作。 二、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筹集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对乡镇政府的考核机制。 第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监督和指导,其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 二、拟定农村公路年度养护目标,汇总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 三、审核辖区内各乡镇的乡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四、组织实施县级公路大中修工程、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依法维护路产路权。 五、监督、检查、指导乡(镇)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验收。 六、协助本级政府广泛推行以乡镇为单位的农村公路市场化日常养护机制。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乡镇实际,拟定乡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保证乡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二、按规定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村公路养护用地,划定乡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并设置标桩、界桩。 三、负责筹措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维护乡村公路路产路权,制止违法占用、挖掘等损坏乡村公路的行为。 五、积极推行乡村公路市场化日常养护机制,组织协调村道沿线受益村群众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实施日常养护和小修工程。 各乡镇要设立乡村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本乡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村委会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制定村民护路爱路公约;筹措日常养护资金;积极配合乡镇政府推行市场化日常养护机制。 第十二条县级公路绿化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绿化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施农村公路新建、改建的项目,公路绿化应同步进行。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并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要逐步增加。 养护资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 一、沧州市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的“奖补”资金,用于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突出县(市、区)的奖励。 二、省财政每年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给予补助,县道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县、乡、村道养护工程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要分别用于相对应公路的养护工程。 三、县级财政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县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60元,乡、村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4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此同时,要按照省财政下达的养护工程补助资金以1:1的比例安排养护工程资金。 四、通过民主决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 五、农村公路沿线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 六、沿线受益车辆、厂矿、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 七、有偿使用公路、桥梁冠名权的收入; 八、农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 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省、市、县拨付的养护工程资金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养护工程质量、进度以及日常养护开展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省、市、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不低于养护计划的50%的资金量拨付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剩余省、市、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于每年11月20日前拨付完成。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养护计划,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中修、大修工程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大中修工程应按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应达到以下技术标准: 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无杂草,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畅通;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 三、过村路段排水设施因地制宜,保证无积水。 四、强化边沟、过村路段的柴草、秸秆、垃圾物的治理,保持边沟、过村路段的环境卫生。 五、桥头无跳车、排水畅通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六、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搞好绿化,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及时防治沿路树木病虫害。 第十九条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和桥涵损失要及时组织人力物力修复。要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负责,指挥车辆通行,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乡村公路管理所要对辖区内县道和乡、村道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随时查看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美廊道建设,巩固田路分家、宅路分家成果,打造畅洁绿美安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本着“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对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要建立起县级路政员、乡级监管员、村级护路员的三级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第二十三条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住建、国土管理、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广泛宣传,增强爱路护路意识,组织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保护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六条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农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二、设立集贸市场或设置栅屋、摊点和其它临时性设施; 三、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 四、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悬挂物体、拉钢筋、拴养牲畜等; 五、其它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必须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违章建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和村道不少于5米。 规划和新建村、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和村道不少于20米。 第二十九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要限期拆除,更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定协议;农村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协议办理。 第三十条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取过路费。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在乡道和村道出入口处及节点位置设置限行警示标志及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用地内的树木需更新采伐时,由采伐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领取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完成路树的更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行为,拆除或无条件恢复:(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作业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完成审批手续领取采伐证私自采伐的,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伐,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停止补助资金拨付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交通运输、市财政和市林业等部门组成检查考核组,进行半年和年终两次检查考核。 第四十二条对年终检查考核先进的县(市、区),依据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印发的《沧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省、市财政下达的奖补资金进行分配,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对县级财政安排养护资金不到位,市场化日常养护覆盖率达不到80%且当年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未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实行考核结果与项目计划挂钩。统筹考虑申报国家、省、市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加大考核为先进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总量,推迟安排或减少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总量。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相应制定本区域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机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2009年6月16日《沧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沧政发〔200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