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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全面清理市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全面清理市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全面清理市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沧州市全面清理市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现就组织开展清理市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大力削减和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提高审批效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机制;加强审批监督,建立严密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是市政府部门正在实施的所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除行政许可事项外,由行政机关(含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对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以及对公民、法人、团体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活动事项的审核、审批、登记、备案、年审(检)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二)有关税费减免、政府基金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事项的审批;   (三)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审批;   (四)有关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或者其他优惠政策待遇的审批;   (五)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   (六)有关财产权利或者特定民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七)有关人口户籍、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等管理的审批;   (八)各类年检、备案事项;   (九)其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行为,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到行政机关或各类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活动的事项。   三、清理标准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新文件没有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三)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文件,凡设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一律予以取消。  (四)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以及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部门(含下属单位)名义制定的文件中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予以调整或取消:   1.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相适应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3.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4.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5.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6.取消后不会影响经济、社会管理秩序、不会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享受优惠待遇、不会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7.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对于取消和调整由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相关程序提请市政府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后实施。  (五)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审批的,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进行调整,能够取消的予以取消。  (六)市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予以下放。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清阶段(6月30日前)。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目前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逐项分析其设立的依据、管理目标及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提出拟保留、取消、调整和下放的意见,并认真详细地填写附件中所列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核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于6月30日前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   上报的项目名称要明确、具体、规范,必须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表述相一致;填写依据时,要注明该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颁布时间及设定该项目的具体条款内容,引用的依据必须与原文相一致,引用的条款中确属无关的内容可用省略号代替。   逾期未上报审核材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按取消处理。  (二)集中审核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市审改办组织人员,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从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反馈项目报送单位。项目报送单位与市审改办的审核处理意见达成一致的,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意见不一致的,由市审改办会同项目报送单位共同征求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三)公布实施阶段(12月31日前)。市审改办拟定市本级保留实施、取消、调整和下放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征求市法制办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转变观念,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提高行政效能、服务群众、优化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清理工作。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方案,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扎实有效开展清理工作。  (三)抓好进度,着力提升工作效能。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紧扣时间节点,科学安排进度,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确保全市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市审改办负责本次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各单位的工作进度。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审改办沟通联系,共同协商解决。市政府有关部门请于6月10日前将负责此次清理工作的责任处室、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市审改办,联系电话:0317-2079009,电子邮箱:czssgb@163.com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方案,开展本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附件:1.2012年沧州市市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部门自查        自清表  2.2012年沧州市市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部门自    查自清数据统计表      附件1:  2012年沧州市市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部门自查自清表   单位(加盖公章):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归属种类实施机关处理意见办理期限现办理期限清理后办理期限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说明:1.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应填写规范名称,须与设定依据中的规定一致;     2.设定依据应填写设定该项目的依据,包括具体条(款、项),并将设定依据纸质文本附后;     3.归属种类按照本实施方案“清理的范围”中列举的九类填写(只填序号);     4.实施机关应与设定依据中的规定机关一致;     5.处理意见指本行政机关对该项目的处理建议,包括保留、取消、下放、委托;     6.办理期限栏只需填写建议保留项目的办理期限,其中现办理期限为清理之前该项目办理期限;     7.该表格可续页,电子表格为word格式。附件2:  2012年沧州市市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部门自查自清数据统计表       单位(加盖公章):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保留项目数取消项目数下放项目数委托实施项目数小  计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     国家部委规章     地方性法规     市政府规章     市政府文件     经市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制定的文件     未经市政府同意自行以部门名义制定的文件     合  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说明: 如某项目有多项设定依据,以法律位阶最高的文件为其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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