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0日
政策文号:沧政办字〔2012〕13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沧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一、总 则(一)为规范沧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安委)的工作制度,明确市政府食安委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市政府食安委是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安办)为市政府食安委的单设办事机构,承担市政府食安委的日常工作。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食安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二、组 成(一)市政府食安委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农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市政府食安委成员为市政府食安办主任、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以及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农牧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沧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沧州海关、市民宗局、市供销社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二)市政府食安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市政府食安办按程序报批。三、市政府食安委主要职责(一)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措施;(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四)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四、会议制度(一)市政府食安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二)会议的主要任务: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我市的食品安全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听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全市食品安全形势,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研究确定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体制机制、规划计划、工作制度和方案;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研究对各县(市、区)政府(含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同)和食品安全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各种资源的整合及效用发挥;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三)会议由市政府食安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全体会议由市政府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专题会议由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成员参加。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四)市政府食安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适时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和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五)市政府食安办和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一般情况应于一周内提出落实意见,特殊情况可提前或者推迟。会议议定事项由市政府食安办负责督办。(六)出席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示报告,并安排可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参会。(七)会议召开计划和会务组织工作由市政府食安办负责。五、公文制度为确保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市政府食安委印发以下文件:(一)市政府食安委文件。用沧食安委字编号,主要印发涉及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二)会议纪要。包括市政府食安委全体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主要明确各项会议议定的事项。(三)市政府食安委文件及会议纪要由市政府食安办主任审核后,报市政府食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发送范围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六、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将下列情况及时、准确报告给市政府食安委:(一)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四)市政府食安委议定和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面较广、性质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以及媒体披露、社会反响强烈的事件;(七)重大或影响较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办及进展情况;(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督抽检等汇总信息;(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七、通报制度对下列事项建立通报制度,具体通报事宜由市政府食安办承办,重大事项的通报由市政府食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决定。市政府食安委对下列事项进行通报:(一)重大食品安全事项落实情况;(二)重点食品安全工作督导检查情况;(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四)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情况;(五)食品安全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六)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八、附 则(一)本规则由市政府食安办负责解释。(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