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金融创新推动实体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3日
政策文号:沧政办字〔2015〕10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金融创新推动实体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创新 推动实体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分工抓好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加强金融创新 推动实体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金融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主动对接国家金融政策,加大金融创新和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推进措施:一、着力扩大信贷投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紧围绕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规模和政策倾斜,扩大资金投放,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信贷投入,加大对我市支柱产业的支持力度。确保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各银行要制定信贷计划,2015年确保全市新增贷款达到370亿元,力争达到400亿元。2016年确保全市新增贷款达到580亿元,力争达到600亿元。2017年力争全市新增贷款余额在全省的排名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沧州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二、努力提高存贷比2015年全市存贷比力争达到56%,2016年全市存贷比力争达到 60%以上,2017年全市存贷比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大力发展票据市场,推动企业通过票据承兑、贴现、质押进行融资。发展委托贷款等表外业务,积极发展信贷资产、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扩大社会融资总规模,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沧州银监分局、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三、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我市本地法人金融机构,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完善我市金融体系,更好地服务县域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介入和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帮助农村信用社达标升级及处置风险,引入境内外银行业机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参股,提高资本充足率,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快形成以县域法人机构为主体、以乡镇分支机构为骨干、以农村信贷人员为基础的支农服务体系,着力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打造成为立足当地、服务“三农”的区域性银行。2015年要基本完成黄骅农村信用联社改制工作,2016年完成6家县级农信社改制工作,2017年全部完成农信社改制工作。(沧州银监分局、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四、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营造良好企业上市政策环境,进一步健全上市工作考核和奖励机制,完善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争取几年后在沪深主板市场上市。积极推动我市规模企业在新三板上市。做大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企业总量,继续通过区域股权市场孵化平台,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2015年力争新增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企业20家,每县(市、区)新增新三板上市企业一家,2016年力争全市上市企业总数达到100家,2017年力争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企业总数超过120家。发挥企业债券的直接融资功能,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组织推动大中型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鼓励中小企业申请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做大做强。引导我市重点领域、重点项目、优质企业发债融资。(市金融办、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五、积极引进保险资金加强与保险公司总部的对接合作,谋划筛选一批重大项目,吸引保险资金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抓紧建立保险资金拟投资项目库,为保险资金投资提供项目对接服务。积极发展信用保险业务,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创新,支持产能过剩企业走出去。推行“银行+科技企业+政府+保险”融资模式,选择有条件的开发区,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的科技融资风险保障资金池,促进科技企业扩大融资规模,降低金融机构风险。实现以保险促信用、以信用促融资。(市金融办、保险协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六、大力发展基金产业基金产业发展对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活跃民间资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应充分重视基金产业发展,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方式,积极引进域外基金来沧发展,鼓励本地民间资本投资创业投资机构。2015年底前,市政府至少设立一支政府引导母基金。同时按照《沧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与多家域外基金合作,设立新型城镇化建设、企业上市、文化产业、科技创业等四支以上专业基金。每个县(市、区)也要参照市政府做法,年底前至少设立一家政府引导基金。到2016年末,市政府至少成立10支以上,每县(市、区)至少成立3支以上政府引导基金。力争到2017年我市基金总数达到100支以上。(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七、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制造企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以租代售、借租促销,扩大自身产品的销售。积极与租赁业务开展较早、经验丰富的域外融资租赁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或设立分支机构。引入域外大型融资租赁公司来我市设立分支开展业务,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发展融资租赁业,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本地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融资租赁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力争今年年底前成立一家市政府参股或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到2016年末,全市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力争达到5家,2017年总数达到10家。(市商务局、市金融办、沧州银监分局、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八、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督促各银行业机构单列小微企业贷款计划,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持续增长。2015年底,实现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不低于”工作目标。督促各商业银行于2015年底前全部建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推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力争2016年设立一家以上科技支行。大力推动我市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发展,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引导村镇银行立足于小微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增强分支机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减费让利活动,创新抵质押方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提高融资效率。积极探索采取“先贷后还”、提前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等业务方式,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沧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办、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县级财政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选择绩优银行合作,放大信贷投放比例。设立沧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池,帮助骨干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解决续贷临时周转困难问题。(市金融办、沧州银监分局、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九、防止银行对企业抽贷压贷发挥金融信贷的导向作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认真分析和区别对待产能过剩行业内不同企业的信贷需求,有保有压,防止对整个行业压贷抽贷、只压不贷。进一步完善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引导、组织、协调各金融机构与企业深度融合和对接,做到信息充分沟通,步调一致,政策统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但一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限贷。确保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融资需求,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沧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办、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十、构建财政金融合作新机制建立财政资金存放倾斜奖励机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情况与财政资金存放挂钩,进一步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建立完善对金融机构的指标考核体系,以指标考核推动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通过对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量、贷款增量、存贷比和支持重点项目等指标进行考核,规范和创新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模式。(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沧州银监分局、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负责)附件:新增贷款规模指导性目标附件:新增贷款规模指导性目标责任单位: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 单位:亿元机构2015年目标2016年目标农业发展银行1.55 29.00 工商银行43.00 56.00 农业银行27.45 32.00 中国银行25.00 56.00 建设银行58.00 57.00 沧州银行39.00 63.00 市农村信用社60.00 88.00 邮储银行16.00 15.00 交通银行7.00 15.00 民生银行5.48 19.00 河北银行13.00 18.00 华夏银行7.00 21.00 浦发银行11.50 38.00 兴业银行1.50 33.00 中信银行2.00 15.00 光大银行33.00 10.00 张家口银行8.00 10.00 渤海银行12.00 5.00 合计370.485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