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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沧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沧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数字沧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数字沧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数字沧州地理空间框架(以下简称“地理框架”)是数字沧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第三条 “地理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是我市唯一的、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共享交换服务平台,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第四条 “地理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地理框架”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地理信息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理信息局。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地理框架”建设的总体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框架建设的顺利实施;同时拟订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制度,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第七条 市地理信息局作为项目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地理框架”的组织实施、平台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第八条 县(市)地理信息局负责本辖区“地理框架”的建设工作,并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做好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第九条 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公安、公用事业等部门,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电信、银行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 第十条 市地理信息局负责联合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查财政性资金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确保数字沧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第十一条 市地理信息局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数字沧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保密工作,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成果更新第十二条 地理框架标准体系建设要遵照国家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体系和地理信息行业的标准规范,以保证数据资源的科学性、标准性、实用性。第十三条 地理框架数据集建设(一)地理框架信息数据集分为四个层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建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地理信息局负责建设,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二)地理框架数据库采用集中建库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地理信息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相关标准进行加工处理建成数据库后,汇交给市地理信息局统一管理,共享利用。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地理框架数据依托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在线方式满足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对地理信息的需求;(二)公共服务平台由市地理信息局按照国家、省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统一标准进行建设,并在涉密网、政务网及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三)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其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市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第十五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沧州市“地理框架”建设的标准体系,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第十六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市、县地理信息局应按照沧州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政府相关部门不再对未纳入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市地理信息局每年应按照年度计划开展一次建成区1:500地形图和覆盖全市域航空或卫星遥感影像数据的更新、并开展三维数据的采集、更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域1:5千或1:1万地形图及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其它类别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工作由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定;特殊情况下,市地理信息局可要求县(市、区)地理信息局对负责的数据进行局部紧急更新或直接实施局部更新;(三)县(市、区)地理信息局实时向市地理信息局汇交已完成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地理信息局对汇交的全市数据统一进行管理。市地理信息局及时向县(市、区)地理信息局分发市级负责生产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十七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地理信息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地理信息局负责,并统一及时分发给县(市、区)地理信息局。其中,1:500地形图与三维地图实行每年更新一次,其它则保持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相同。第十八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及时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地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市地理信息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第十九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第四章 成果服务与管理第二十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市地理信息局提出申请,经市地理信息局审核批准后,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提供有偿接入服务。第二十一条 建设成果采用在线共享或前置机的方式提供给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鼓励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等应用系统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建设单位”)采用公共服务平台的在线共享方式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以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在线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三条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一)未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二)地理空间位置未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四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政务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第二十五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在公共服务平台上以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第二十六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地理信息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具体实施。第二十七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经互联网以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第二十八条 成果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和保密措施,确保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成果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成果,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建设成果共建共享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公共服务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公共服务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第三十条 应用系统建设单位需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共享服务的,应向市地理信息局提出申请,经市地理信息局审批后,提供接入服务。第三十一条 市地理信息局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数据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第三十二条 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每年将地理信息的目录和元数据清单提供给市地理信息局,交由具体实施单位处理形成规范的目录体系后,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第三十三条 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市地理信息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修正。第三十四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政府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的数字地图、信息查询等公共地理信息服务。第六章 责任约束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二)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采集、更新和发布地理信息数据的。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使用、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及其他有关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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