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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飞地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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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飞地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飞地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沧州市“飞地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水平,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布局,鼓励各县(市、区)突破行政区域界限,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加快推进特色发展、协同发展、市域一体发展,实现全市招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赢发展的目标,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的意见》(沧办字〔2021〕4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飞地项目”,是指项目由某县(市、区)(以下简称“引荐地”)洽谈引进,因受土地、产业规划、资源限制等因素制约,不能在本辖区落户,需要到其他县(市、区)(以下简称“承接地”)落地的项目。第二章  准入条件第三条  “飞地项目”标准:(一)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并与承接地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相符。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项目;(二)符合承接地园区规划、产业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准入标准,包括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节能减排降碳标准等;(三)新上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内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外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美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专精特新”项目投资额不受限,由承接地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同时,项目投资主体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第三章  职责划分第四条 引荐地与承接地需签订规范、详细、可操作的合作协议,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对等、共建共享。引荐地负责主导项目前期考察、洽谈、签约等工作,对引荐项目的真实性负责;积极对接承接地确定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等工作;负责向市商务局申报“飞地项目”,填报《沧州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申报表》,在项目签约一个月内填写《沧州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备案表》,并将与承接地签署的协议一同报市商务局备案。第五条 承接地负责协助引荐方做好招商工作,协助投资方办理环评、安评、土地、规划、立项等相关手续;负责保障项目前期征地、清障等工作;协助做好项目融资、用工等工作;负责项目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降碳等方面的监管;负责提供建设与生产的必要条件;负责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出台的鼓励扶持政策。第四章  利益分享 第六条 分享比例及执行期限:(一)财税收入分享。项目自正式投产之日起,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划转给引荐地政府;4至5年内,引荐地政府与承接地政府按照5:5比例分成;5年后全部归承接地政府;(二)经济指标统计。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等重点考核指标,实行引荐地与承接地在年度考核时分享机制。项目投产前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入引荐地,项目投产后的固投全部计入承接地;工业增加值、外贸进出口额等考核指标2年内全部计入引荐地,3至5年内,引荐地与承接地按5:5比例分成,5年后全部计入承接地;(三)招商引资考核、外资项目新设合同外资额和实际到资额全部计入引荐地,外资项目增资部分全部计入承接地;(四)以上内容所涉及的财税收入、经济指标、考核指标等如引荐地政府和承接地政府协商达成一致,可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分成比例和年限进行利益分享。第七条 在统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时,各项指标由统计等部门按现行统计制度和口径进行统计、核算。本细则中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外贸进出口额、外资等经济指标分享机制主要用于市级内部考核。第八条 项目责任划分。项目建设及后期管理服务等各项事宜按照属地原则均由承接地负责。第五章  鼓励政策第九条 “飞地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申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产业资金支持。第十条 “飞地项目”同等享受承接地招商引资以及其他各项优惠政策。第六章 项目管理流程第十一条 新上产业项目达成协议后,由引荐地向市商务局备案;项目建成后,由承接地向市各考核责任部门分别报送相关经济指标。项目形成地方税收后,由引荐地联合承接地,双方财政部门共同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税收分享申请,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通过省、市财政结算办理。第七章 附则第十二条 建立“飞地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具体由市商务局负责推进实施工作。第十三条 在本细则印发前,各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已达成合作协议的“飞地项目”,继续按原协议规定办理,协议到期后按本细则执行。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飞地经济”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市内企业迁移项目利益分享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沧州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申报表      2.沧州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备案表附件1沧州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申报表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所在城市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经营范围 计划总投资 (亿元)协议利用市外资金(亿元)无法在本园区落户原因已洽谈次数拟推荐落户县(市、区)       引荐地县(市、区)政府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沧州市商务局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该表一式三份,引荐地招商部门、引荐地县(市、区)政府、市商务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2沧州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备案表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主体计划总投资 (亿元)协议利用市外资金(亿元)项目建设地点签约时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划开工日期是否分期(几期)一期计划投资(万元)完成投资时限投资主体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引荐地县(市、区)政府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承接地县(市、区)政府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该表主要用于确认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地和承接地,一式六份,引荐地和承接地县(市、区)政府、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各留存一份,作为项目到位资金及实现税收比例分享依据长期有效。   (此文件依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策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24〕10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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