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1日
政策文号:沧政办字〔2017〕1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沧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河北省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河北省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冀食安委〔2016〕2号),为积极推进我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全面落实地方党委政府责任,进一步夯实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基础,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和满意度,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和市委有关工作部署,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开展市、县、乡、村“四级联创”为手段,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促进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无缝衔接、全程监管,符合实情、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坚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为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美丽沧州作出应有贡献。二、基本原则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部署,地方为主。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含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管委会,下同)是实施创建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地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县、乡、村三级创建活动。(二)重建机制,突出实效。各地各部门要以开展创建工作为契机,注重顶层设计,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无缝隙、全覆盖的监管机制,突出工作实效,着力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提升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三)抓住重点,积极创新。各地各部门要紧紧抓住本地、本环节食品安全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突破难点、突出亮点,探索形成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四)多方协作,全面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资源,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多措并举,社会共治,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五)科学评价,群众满意。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水平的最终衡量标尺,通过创建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让全社会切实感受到食品安全状况的好转。三、创建目标通过创建活动,以点带面、示范带动,集中解决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食品安全依法监管能力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将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升到一个新高度。(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干鲜果品、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和区域性特色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显著加强。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监管执法全面覆盖,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得到有效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三)食品安全工作群众认可。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对当地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在70%以上。四、主要任务(一)严格落实“党政同责”1.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市、县两级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食品安全综合考核评议优秀,排名全省前列。(关键项)2.完善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市、县两级独立设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挂食品安全办牌子,并在乡镇(街道)或区域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关键项)3.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到位。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与监管人员数量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食品安全监管岗位人员总量达3人/万·辖区人口。(关键项)4.食品安全经费有效保障。辖区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得到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且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其中,食品安全检验经费至少能够支持4份/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不含快速检测)。(关键项)5.专业执法装备配备达标。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6.专业检验能力建设达标。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具备食品微生物、理化、农兽药残留等常规检验检测能力,能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及非法添加的补充检验方法研究及检验检测,为政府部门日常监管和执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市、县检验机构应具备应对常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检验能力。(二)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7.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起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种植、养殖、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得到有效治理。8.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等市场开办者建立并严格实施市场准入、退市和信息通报制度,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信息及时公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9.畜禽屠宰安全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及时查处私屠滥宰行为。屠宰后动物废弃物、病死畜禽等按要求处置,及时查处屠宰、销售病死畜禽、未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10.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主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置体系,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11.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高。国家食品相关产业政策得到落实,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程度较高。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分布满足需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率较高。(三)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12.良好行为规范有效实施。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良好行为规范全面覆盖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以及互联网销售、网上订餐等各类业态。(关键项)13.现场检查标准规范。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按照风险分类等级确定的现场检查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合规性检查、有因检查和飞行检查,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关键项)14.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到位。按国家统一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鼓励项)15.监管责任全覆盖。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得到全面推行,监管网格划分科学,责任人和目标任务明确。基层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健全,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完善。16.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完善,能够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等各种手段,主动排查、及时处置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本地出现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对重点区域、重点食品、重点项目的抽样检验力度较大,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较高。(关键项)17.食品“三小”业态管理规范。深入贯彻落实食品“三小”条例,将“三小”食品业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明晰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制定出台良好操作规范,明确技术要求。加强政府服务,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规范管理。(关键项)18.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建立食品安全办、综治办、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食品监管部门等共同参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行监管全覆盖。19.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及时高效。各级各类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应急预案健全,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20.监管执法信息全面公开。各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检查、抽检、处罚等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关键项)21.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鼓励按照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对照更严格的标准找出差距,有针对性地改进本地食品安全工作。(鼓励项)(四)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22.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行为和问题食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责任溯源追查,产品召回、问题食品销毁、责任查处等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关键项)23.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健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调联动机制。跨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信息通报及时,协查协办有力。2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有效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查办联动机制,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五)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25.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国家标准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更严格的标准。26.严格落实相应良好行为规范。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良好生产规范,积极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先进管理技术。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7.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面实现电子追溯。28.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全部依法持健康证明并培训合格上岗。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29.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依法做好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审查,严格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报告。依法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连带责任。30.及时依法召回问题食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和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依法立即召回并停止生产。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情况记录完整,有据可查。被召回的食品全部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和销毁,未发生召回或销毁的食品流入市场。(六)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31.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单位、法人、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范围,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32.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保险赔付相关事前事中事后政策健全,应获赔付的消费者能够及时方便得到赔付。(鼓励项)33.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开通网络投诉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并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回复。设立专项资金,实施有效举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兑现奖金。在当地新闻媒体设立食品安全专栏,定期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曝光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社会力量,开展对政府、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34.完善食品安全追偿机制。鼓励地方出台措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支持消费者向企业追偿;当地消费者保护组织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渠道向企业追偿。(鼓励项) 35.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风险交流机制健全,工作水平较高,能够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食品安全方面的误区、误解,及时开展科普宣传,促进公众建立正确的风险理念。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36.公众认知水平较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认知水平较高,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普遍知晓并广泛支持。五、工作步骤(一)启动部署阶段。2017年8月底前,研究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启动创建工作。(二)组织创建阶段。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组织开展创建工作。(三)考核评价阶段。2019年4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对照省、市评价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进行满意度调查,并对创建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照综合测评标准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未有否决项的县(市、区)通过验收,视为达标单位。(四)迎查准备阶段。2019年5月30日前,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全市创建工作的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向社会公示,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迎接省政府综合评价。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将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考核目标,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把握关键环节,突出创建重点,积极探索符合监管实情、富有监管成效的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提升监管成效和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三)强化保障,严格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兼顾,将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纳入总体安排,在人力、物力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创建合力。同时,严格规范城市创建活动管理,做到依法依纪、公开透明、节俭高效,杜绝铺张浪费,防止借创建之名搞形象工程。(四)广泛宣传,总结经验。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重点、创建标准,大力宣传创建工作中的亮点、典型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舆论环境。(五)强化督导,严格考核。市创建办公室成立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督导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创建工作进展及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创建办公室制定详细的考核评价办法,对各县(市、区)创建工作进行严格考核。督导考核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反馈。(六)严肃纪律,接受监督。严格落实“三个严禁”的纪律要求,确保创建工作客观公正,即: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评价工作,情节严重的,一律撤销创建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违反相关规定的,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