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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推动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履行,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条块结合”的安全监管网络,根据近期机构改革和部门主要职责调整情况,结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字〔2015〕51号)和河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的通知》(冀安委〔2016〕3号)精神,经市政府决定,现对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15〕10号)中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行调整,请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一、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调整情况(一)对部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调整如下: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制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2)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3)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4)负责指导通信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指导政府部门、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5)负责全市联合运输及铁路专用线共用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6)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负责全市电力行业、煤炭行业管理,指导、督促全市电力行业、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8)负责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审批,落实有关政策。(9)督促工业企业和信息产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工业企业和信息产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救援演练。(10)配合有关部门对工业企业和信息产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2)依法吊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综合管理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和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1)综合管理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实施许可,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2)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考试机构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监控,督促生产和使用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编制和落实应急预案;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和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4)负责编制和落实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5)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6)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证照齐全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7)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依法查扣,查处违法行为。(8)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9)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全市卫生系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1)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的监督检测工作;配合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2)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依法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3)负责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4)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5)建立本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依法组织和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5、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负责全市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完善全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2)负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3)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检查制度和年度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4)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5)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6)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二)增加市民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体育局和市邮政管理局等4个部门,具体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如下:1、市民政局承担全市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1)负责系统内殡葬机构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2)按照管辖权限,负责社会福利企业和救助站、福利院、敬(养)老院、福利彩票销售点等各类福利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福利企业、福利机构落实安全工作。配合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指导单位督促指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3)负责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救助工作。2、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科技支撑。(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同级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安全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鼓励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2)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3)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3、市体育局承担全市体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1)负责本系统公共体育设施、本系统体育运动(健身)场所、航空体育活动、高危险体育运动项目、体育彩票发行、重大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2)负责本系统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4、市邮政管理局承担邮政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1)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15〕10号)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二、有关要求(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监督检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切实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字〔2015〕51号)精神,发展改革、工信、商务、公安、住建、交通运输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行业准入条件,进一步提高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日常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三)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业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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