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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5〕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污水处理回用,改善城市水环境,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为基础,以推进污水资源化为重点,加强行业监管,依法强化管理,努力构建完善的设施体系、高效的运营体系和科学的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水平,促进水环境全面改善,为全面建设绿色沧州、环保沧州奠定基础。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引入市场机制,出台和完善有效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二)坚持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根据再生水潜在用户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和输配水方式,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和“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合理确定各县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实际建设规模及布局,促进节水减排。(三)坚持城乡统筹。城乡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布局及建设标准要与区域、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和纳污能力相协调,公共排水管网未覆盖地区进行开发建设时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坚决杜绝污水直接排放。(四)坚持循环利用。坚持再生水与全市水资源统一调配,实现多水源联合调度、优化配置,循环利用。(五)坚持建管并重。完善政策法规,理顺排水和再生水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不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三、主要目标充分利用我市城市污水资源、削减水污染负荷,促进水的循环利用、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到2016年底前我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污水处理量的20%以上;到2020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系统科学的再生水资源利用系统,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四、重点任务(一)突出抓好规划。各县市区要组织编制再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等相协调。再生水资源应与地表水、地下水、引黄水、引江水共同纳入全市水资源统一配置,在工业冷却循环、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生态等领域,加大再生水资源使用比例,控制、减少新鲜淡水利用量。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对污水处理再生水水量和水质满足建设项目用水需求的,优先使用再生水。(二)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根据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污水处理设施新增能力,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加大管网维护和截污纳管力度,切实提高运行负荷率和污水处理率。新建污水处理厂水质全部执行一级A以上标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在保证正常稳定运行并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要加快实施提升改造。加速推进管网建设。积极推进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区污水管网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设计收纳范围内的污水应收尽收,提高管网建设效率,对在建或拟建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三)严格规范管理。再生水资源应用于工业冷却循环、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生态用水等。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再生水利用的水质标准。各县市区应建立严格的再生水水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部门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实现对口管理、首问负责,评估再生水回用风险,保障再生水水量、水质,确保再生水使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四)抓好示范带动。优先推进工商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建设再生水资源系统,通过以点带面,做好经验示范,带动其他片区的再生水资源系统建设。以已建成各再生水水厂为中心,优先发展工业用水大户,兼顾发展中小用户,再以附近绿化、洗车等可使用再生水的场所为补充,逐步扩大用户范围和用水量。对于今后新扩改建能用再生水的工业项目,均应建设再生水供水系统,必须充分使用再生水;在高速服务区、新建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规范再生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再生水回用工程与其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通过不断的完善与新建,最终形成全市范围内的再生水供应网络。五、主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再生水利用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领导和指导。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强化责任,各尽其职,密切协作,把再生水利用工作落到实处。(二)加大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入,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拓宽融资渠道,推进再生水回用的市场化和产业化,逐步完善我市再生水回用配套建设。(三)制定政策,积极鼓励再生水回用。科学制订我市再生水回用的政策法规,制订再生水利用奖惩办法,凡按规定建设、使用再生水设施的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合理的再生水价格体系。根据再生水的投资运行成本、供水规模和供水水质,制定合理的再生水价格。使用再生水的按规定免征水资源税、减收污水处理费,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应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和经济状况,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因素,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政府对使用再生水的用户给予一定补贴,用政策确保再生水得到优先使用。   (四)加强宣传,提高再生水利用意识。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加强对再生水回用技术、应用以及给我市带来的社会、经济、环境等效益的宣传,提高企业、群众对再生水回用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推动其参与和支持再生水事业的发展普及。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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