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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的实施意见为适应全国动物疫情发布新形势,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畜牧局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基层动物防疫体系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对动物重大疫情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将对疫区实行封锁。我市是畜牧大市,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一,畜牧业已成为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但是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严重地制约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一是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难以适应动物疫病控制的需要。我市现有的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多数为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名称不统一,管理体制不顺,部分乡镇站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难以承担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二是基层动物防疫设施薄弱,疫情测报体系不健全。大部分基层动物防疫机构房屋陈旧,有的没有房屋,疫病诊断仪器设备短缺、监测手段落后,疫情报告不能做到及时、准确,对突发动物疫情难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处理。三是基层防疫人员不足、年龄和知识老化、整体素质偏低。四是防疫经费投入不足,基层防疫人员各种待遇得不到保障。以上问题直接影响了全市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我市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规定将对一个县乃至全市的畜禽及其产品实施封锁,不仅对我市畜牧业及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失,而且还对全市政治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已成为我市畜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尽快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势在必行。 二、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的内容及目标 (一)机构设置的原则及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16个县(市、南大港管理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整合现有的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基础上,组建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站,根据防疫工作的需要,建立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分站。名称为xx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站xx(驻地)分站(以下简称基层分站)。新华、运河两区的畜牧兽医站改建为动物防疫站,在乡镇建立的基层分站名称为xx区动物防疫站xx(驻地)分站。沧州市开发区的动物防疫工作暂由新华区动物防疫站负责,检疫监督工作暂由沧州市动物检疫站负责。 基层分站原则上每2-3个乡镇设立一个,畜牧业发达的县(市)可适当增加设站数量(建站标准见附件1)。新建的基层分站作为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人事、财务和业务工作均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原有乡镇畜牧兽医站不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疫病监测工作。对已下放到乡镇管理的乡镇畜牧兽医站原则上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冀办发[2002]1号文件办理;对未下放到乡镇、一直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要纳入新建基层分站统一考虑,未被录用的剩余人员可从事经营性服务工作,自收自支。通过两年的努力,确保在全市建成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和WTO规则要求,组织完善、管理统一、职能明确、人员精干、上下协调、运转有序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 (二)基层分站的基本职能 基层分站是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规定的动物防疫监督职能,其职责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 1、负责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动物疫情的普查、监测、收集、报告。 3、负责动物的防疫、检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新华区、运河区不承担动物检疫监督职能) 4、协助乡镇政府搞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5、负责动物免疫(检疫)证、防疫合格证的发放、耳标佩戴和免疫档案的建立工作。 6、负责辖区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储存和供应。 7、负责动物防疫协助员的培训、动物防疫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及动物防疫知识的推广普及工作。 8、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基层分站的性质及经费来源 基层分站为公益性全额事业单位,其行政事业性收入全部上缴县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同时,要切实解决基层分站动物防疫人员的后顾之忧,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四)基层分站的人员编制 基层分站人员编制按每站5名核定。已经核定过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的县(市、区),其编制纳入新建分站统一使用。没有核定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的县(市、区),所需编制从县、乡镇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全市核定编制名额为449个。其中,原有编制75个(全额事业编制20个、差额事业编制5个、自收自支事业编制50个),所需编制均在县(市、区)总编制额中解决,需调剂编制374个(见附件2表一)。各县(市、区)在落实人员编制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期实施,2004年每个分站暂配备4名,2005年配齐。每落实一站,要正式行文消减相应编制。 (五)基层分站的人员来源 要严格掌握聘用条件,严把进人关。站长实行聘任制,由兽医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基层分站人员,根据编制定员和补充人员计划,由市人事部门和市畜牧主管部门制定人员聘用标准及办法(标准及办法另发),并组织实施。县级人事和畜牧部门从现有符合条件的县、乡镇动物防疫人员中优先推荐,不足部分,从畜牧兽医专业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中择优聘用。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六)基层分站建设的目标及进度 全市共建立基层分站90个,2004年建成72个,2005年建成18个(见附件2表一)。要求今年2月底以前,各县(市、区)畜牧部门确定基层分站建设地点,编制部门落实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畜牧部门共同落实人员,财政部门核定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并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 (七)设立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 在建立基层分站的同时,各乡镇要在其所辖的行政村设立动物防疫协助员,原则上每村设1名。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实施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报检、动物疫情的上报,其业务受当地基层分站领导。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不纳入政府人事编制,由乡镇政府和县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共同管理,其工资报酬可从动物防疫经费和收取的动物防疫注射费中解决,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予以适当补贴。 三、强化领导,增加投入,确保全市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增加投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各级政府要加大动物防疫经费投入,改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基础设施条件。一是动物重点疫病防疫疫苗补贴、防疫反应死亡和病畜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1]14号文件规定的补贴比例,由省补贴80%、市县各补贴10%,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二是市、县、乡三级财政对基层分站的基础设施建设予以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已建成的基层分站,市财政每个分站补贴4万元,其中2004年补贴2万元,经省验收合格后,2005年以奖代补2万元(见附件2表二)。三是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用地和房屋等资产,要全部清理,防止资产流失,按规划重新整合。在实施建立分站过程中,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站址和房屋进行改建和扩建,避免搞重复建设。四是新建基层分站要在保证达到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公共积累,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加强领导,确保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落到实处 今年,全市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多,各级政府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把此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各项措施务必尽快落到实处。为了加强对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督导检查各县(市、区)的工作进度,组织考核验收。各县(市、区)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的实施方案,尽快落实基层动物防疫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市、县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畜牧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抓紧建立健全我市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促进全市畜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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