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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向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9日 政策文号:沧政字〔2017〕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向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县级区域和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向县级和三个开发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事项内容此次向县级和三个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共34项,涉及7个部门。其中,市商务局1项、市卫计委2项、市安监局2项、市规划局1项、市体育局7项、市科技局1项、市工商局20项。详情见附件。二、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向县级和三个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做为第一责任人,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对接和承接,做到权责一致,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二)确保放权到位。各承接部门要做好各项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明确市级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机构,提高履职能力,确保下放事项接好、管好。承接部门与市政府放权部门要及时调整机构职责,做好衔接,统一承接下放事项。实施委托下放的事项,承接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级放权部门做好相关委托授权的实施工作。(三)强化指导监督。市直放权部门要加强对下放事项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承接部门做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承接下放事项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要针对下放承接审批事项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附件:市政府部门向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表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9日             附件  市政府部门向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           号原实施部门事项名称事项类别设定依据下放区域备注1市商务局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日常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省商务厅《关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外商字[2016]7号)青县、沧县、泊头、东光、吴桥、盐山、孟村、南皮、河间、献县、肃宁 2市卫计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分级管理3市卫计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分级管理4市安监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分级管理5市安监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分级管理6市城乡规划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案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市属开发区分级管理7市科技局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行政确认《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县(市)、市属开发区分级管理,县(市)为直接下放;市属开发区为委托下放8市体育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县(市)、渤海新区、高新区分级管理9市体育局未取得社会指导员资格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第二十四条县(市)、渤海新区、高新区分级管理10市体育局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第二十四条县(市)、渤海新区、高新区分级管理11市体育局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第二十四条县(市)、渤海新区、高新区分级管理12市体育局体育活动经营者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2010年修订)第六条;第九条县(市)、渤海新区、高新区分级管理13市体育局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县(市)、渤海新区、高新区分级管理14市体育局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予以不配合,拒绝、阻挠的处罚行政处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县(市)、渤海新区、高新区分级管理15市工商局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等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分级管理16市工商局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分级管理17市工商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及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四项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分级管理18市工商局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一款十四项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分级管理19市工商局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分级管理20市工商局对化妆品广告不符合真实、健康、科学、准确的要求、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分级管理21市工商局对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分级管理22市工商局对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有贬低同类产品的;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等内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分级管理23市工商局对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不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承办或者代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分级管理24市工商局对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分级管理25市工商局对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分级管理26市工商局对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分级管理27市工商局对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分级管理28市工商局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不含食品、药品、烟花爆竹)行政监督《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十五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分级管理29市工商局对旅游市场的监督行政监督《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分级管理30市工商局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行政监督《消防法》第二十五条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分级管理31市工商局对网络交易的监督行政监督《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分级管理32市工商局对旅行社的监督行政监督《旅行社条例》第三条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分级管理33市工商局对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监督行政监督《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分级管理34市工商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行政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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