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大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大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沧州市大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7日 沧州市大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大数据资源管理,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数据资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以及其他依法纳入我市大数据平台管理的数据资源。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大数据平台的建设、运维、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大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共享和开放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申请公开大数据资源所承载的政府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市大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依法采集、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强化考核、安全可控”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大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大数据资源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对大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大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大数据资源具体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市数据编目、归集、汇聚、共享、开放、应用管理;组织制定并实施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制度;指导推进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数据开发应用和产业发展。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大数据资源管理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其他机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数据资源管理有关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加强大数据资源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充分运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健全完善数据编目、采集、归集、汇聚、共享、开放、质量、安全等基础性、通用性地方标准,促进大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大数据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负责大数据管理机构或人员,对本单位大数据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 数据资源建设第八条 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负责市级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其内容包括资源目录、共享交换、数据开放、数据融合、存储清洗、安全管理等功能模块以及人口、法人、地理空间、电子证照、信用、经济治理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专题数据库,通过大数据平台实现全市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和数据的汇聚、共享、开放和利用。机关单位应当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等环节的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新建机关单位大数据平台。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市大数据平台承接大数据资源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落地应用。若无特殊要求,县级不再新建大数据平台。第九条 市、县两级机关单位新建政务信息系统时,应依托市大数据平台,不得另建大数据平台。跨部门、跨系统或者跨层级的政务信息系统,应依托市大数据平台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在机关单位间的共享交换。第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清理与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系统替代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政务信息系统,将分散、独立的机关单位内部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第三章 数据采集和管理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共服务需要,向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采集数据。第十二条 本市对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明确全市资源目录的提供单位、数据形式、共享属性、开放属性、更新周期、对应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密钥等编制要求。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编制要求,根据法定职责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采集、生成的数据资源进行梳理,形成数据责任清单、需求清单和负面清单,开展本单位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动态更新等管理工作。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的数据资源目录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市数据资源目录。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采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数据,被采集人应当配合。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数据的,应当取得被采集人同意。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将共享数据向市大数据平台汇聚。国家、省建设的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由市级对口机关单位协调上级机关单位,争取将沧州数据汇聚到市大数据平台。市、县建设的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由市、县两级相应机关单位负责将数据汇聚到市大数据平台。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机关单位通过市大数据平台对各机关单位的数据进行汇聚,形成集中统一管理的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信用、经济治理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专题数据库。基础数据库由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牵头管理维护,主题、专题数据库由主题、专题数据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第十五条 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纳入大数据平台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四章 数据共享交换第十六条 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不予共享类,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以外的数据资源应当共享。可提供给所有机关单位共享使用的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机关单位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机关单位共享使用的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机关单位共享使用的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数据,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数据资源负面清单审核工作。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的数据共享交换需求,应向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协调处理。机关单位之间,以数据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数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机关单位不得拒绝其他机构提出的共享要求。机关单位通过共享获得的数据,只能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经济治理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机关单位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市大数据平台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数据目录采集方式分为:系统访问、系统对接、接口、电子文本等,其中系统访问、系统对接、接口要求实时更新;电子文本数据,如果有变化及时上传到系统进行同步。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采用请求响应的调用服务方式使用共享数据;采用拷贝数据或者其他调用服务方式的,应当征得数据所属机关单位的同意。第五章 数据开放利用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数据资源开放的政策法规,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开放平台、开放标准和开发计划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我市数据资源开放利用。第二十一条 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和非开放类,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列入非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实时性强或者需持续获取的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对无条件开放类的数据,机关单位应通过开放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对有条件开放类的数据,机关单位对数据请求进行审核后,通过开放平台以接口等方式开放。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要求,根据数据资源目录制定本单位数据开放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通过共享、购买、协商等方式获取的数据不纳入本单位数据开放清单。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高价值数据应当优先开放,促进企业登记、交通运输、气象等数据资源开放和有效流动。第二十三条 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应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原则,依托市大数据平台数据开放子平台,有序推进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据以可机读标准格式开放。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数据安全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开放的数据进行安全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不得向社会开放。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数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外,不得开放。个人信息数据依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开放。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开放的数据进行开发和使用。第二十五条 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应对全市数据开放工作和应用成效进行定期评估,并结合全市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政府专项资金扶持、数据应用竞赛等方式,推动社会主体对开放数据的创新应用和价值挖掘,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支持构建农业、工业、交通、教育、安防、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条件下,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合作开发等方式,开展政府大数据应用。第二十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收集、存储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放,推动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数据采集标准化。第二十七条 支持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鼓励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章 数据安全第二十八条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统筹指导本市数据安全保障和监管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数据安全事件。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负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数据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并督促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市公安局负责大数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其他机关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损毁、泄露和篡改。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大数据安全责任,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数据基于复制、流通、交换等同时存在的多个安全责任人,分别承担各自安全责任。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七章 监督考核第三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市级机关单位、各县(市、区)数据管理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数据汇聚、更新、共享、开放情况等。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不予达标:(一)不按照规定更新数据的;(二)不按照规定将信息系统列入数据资源目录的;(三)数据目录质量过低的;(四)部门职责与数据目录长期无法对应的;(五)不按照规定自行建设机关单位大数据平台的;(六)不按照规定向市大数据平台汇聚数据,并履行数据共享开放和安全管理责任的。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行政区域数据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第三十一条 对于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市政府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依法问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企业依法向市大数据平台共享、开放数据资源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沧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沧政字〔2017〕35号)予以废止。 附件1 数据申请和使用流程及规定 (申请数据使用流程)机关单位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数据资源通过市大数据平台的政务信息共享门户进行发布及共享。数据使用者登录政务信息共享门户查找所需数据,如果数据存在,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门户线上提出数据使用申请,同时填写数据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数据使用申请表),向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审批通过后,即可通过接口使用说明中的步骤调用数据;如果数据不存在,需向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由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协调数据提供单位提供数据,并由数据开发方完成数据采集、生成接口及使用文档后,完成数据调用(流程见附件3-数据申请流程图)。(申请数据使用规定)机关单位对数据资源使用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机关单位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数据资源由市大数据平台的政务信息共享门户平台按照授权统一对外提供数据申请及使用服务;(二)数据提供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提供数据的,通过政务信息共享门户提供的方式提供数据,并报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备案,不同意提供数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数据使用者使用数据只能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四)数据提供单位对本单位的数据应用内容设置使用权限;(五)未经数据提供单位同意,数据使用者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应用数据(政府主动信息公开范围内的数据除外)。附件2数据使用申请表业务信息信息项目内容填写说明服务接口提供单位名称 申请服务接口名称 填写所要申请的服务接口名称,申请一个服务接口需填写一张申请表。使用部门名称 接口使用单位名称。如沧州市教育局、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用途及应用场景 描述使用服务接口信息完成的具体业务场景描述,预期应用效果等,应具体到政务服务事项的某一活动环节。如“小升初学生父母双方登记户籍信息核验”。申请依据 描述使用部门完成上述业务应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具体依据。使用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及邮箱 技术信息业务系统名称(代码) 政务信息应用的业务系统名称,如“小升初升学服务平台”。业务系统的政务外网IP 业务系统服务器使用的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公共区IP地址。业务系统部署地点 详细说明业务系统部署的地点。服务接口每天使用频次 服务接口每天使用次数,标明平均值和峰值,如平均200次/天、峰值10000次/天。服务接口使用时间范围 如工作日,每天8:00到20:00接口使用期限 接口服务使用期限,以天为单位。需标明使用截止日期的年月日,如:使用期限:2021年7月15日。接口使用其他技术请求 基于特定服务接口的具体技术要求,可另附表格详细说明。单位信息申请单位:日期:(申请单位签字、盖章)管理单位:日期:(申请单位签字、盖章)提供单位:日期:(申请单位签字、盖章)填表说明:1、数据使用者需完整详细填写申请表相关内容,并申明提供的资料、信息全部属实;2、共享服务接口仅限申请表中数据使用者内部使用,不得将接口服务或者所获取的数据转给第三方使用;3、数据提供单位有权对相应接口设置授权使用期限,申请单位在提交申请表时应注明申请使用期限,在授权使用期限到期后,应重新提交申请,如发现违规使用、超范围使用、存在安全风险等情况,数据提供单位有权对违规使用单位暂停或者中断所发布的接口服务;4、提交申请视为数据使用者同意按照政务信息共享门户的数据使用要求和沧州市大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信息查询接口及相关数据,严格控制数据使用范围,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附件3数据申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