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沧州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 沧州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建设程序合理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的使用,保障农村公路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公路桥梁现状,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属我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均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中所称农村公路危桥是指坐落在县道、乡道及村道路线上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鉴定的危险桥梁。第三条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第四条 实施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单位均要执行本细则,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沧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危险桥梁维修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桥改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兼任,常务副市长、主管市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包括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及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市桥改指挥部职责:⑴建立指挥部成员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协调和解决桥改工程中的重大问题;⑵督导补助资金及配套资金的筹措和落实。第六条 市桥改指挥部农村公路桥改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主管局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长及市交通运输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农村公路桥改办公室职责:根据我市农村公路危险桥梁状况,确定任务目标,对各县(市、区)桥改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协调,掌握情况,拟定工作措施,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指导各县(市、区)政府桥改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县(市、区)桥改配套及自筹资金的落实和工程进展情况;利用行业优势,对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政策要求的项目,积极协调争取补助资金。第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职责:1、负责做好涉及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全程负责危桥改造项目的实施;2、负责调查和确认境内危桥,根据具体情况,按轻重缓急制定本县危桥改造计划,并出台保障措施;3、负责筹措和落实桥改项目的建设资金或配套资金;4、负责解决拆迁占地及地方协调工作,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第三章 建设标准第八条 农村公路桥梁改造项目的设计标准要根据公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抗洪防灾要求,结合远景规划合理选用,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桥梁桥面净宽原则上与路基同宽,并适当考虑路线规划,县道桥梁最小桥面净宽10m;乡道桥梁最小桥面净宽8.5m;村道桥梁最小桥面净宽6.5m。设计荷载执行公路一II级及以上标准。对乡村道路上除闸桥外纳入专项的原水利小型桥梁经水利部门确认后,鼓励实施原有危桥改为涵洞。第四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九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工可审查意见及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报工可汇总后,报市桥改指挥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第十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后,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报设计文件汇总后向市桥改指挥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申报。第十一条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方案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审批,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涉及到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市桥改指挥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第五章 组织实施及工程管理第十二条 中型及以上桥梁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第十三条中型及以上桥梁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小型桥梁改造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报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方可开工建设。第十四条桥改工程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障体系。第十五条 市公路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中型及以上桥梁监督及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县级公路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小桥涵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桥涵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公路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中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的全面质量和安全管理,明确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签订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需要派驻工地项目监理组。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测量、实验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培训和监理业务培训。监理人员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质量和安全监理。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按合同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内业管理,检测资料与试验资料应及时整理,并确保齐全真实。第二十条危桥改造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不少于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由业主单位在计量支付中按比例扣除,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第六章资金筹措及管理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实施。具体改造资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1、沧州市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补助资金。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2、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积极申请争取国家及省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的补助资金。3、农村公路上的涵洞以及国家、省、市财政资金补助危桥改造项目的配套资金由县级政府负责筹集。4、通过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安排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兴办公益事业的补助资金。5、沿线受益车辆、厂矿、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款;6、有偿使用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的收入;7、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地方政府承诺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足额到位,并与国家、省、市补助资金配套使用。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危桥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及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按程序及时向施工单位计量支付工程资金。第二十五条县级财政部门须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严格资金拨付手续和程序,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督导和检查。第七章工程验收第二十六条大中型桥梁的验收工作,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小桥涵项目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抽检。所有桥改项目均按《沧州市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第八章责任第二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不予支付工程专项资金,并减少或取消该县(市、区)的项目计划投资规模: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财经纪律的;2、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3、不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的;4、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5、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出现群众上访事件的;6、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桥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专项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