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项目“极简极速”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30日
政策文号:沧政字〔2021〕13号
有效性: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项目“极简极速”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沧州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项目“极简极速”审批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沧州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项目“极简极速”审批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等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极简极速”审批改革尽快落地见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出发点,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着力点,推动投资项目流程再造和“极简极速”审批,强化项目过程服务和监管,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有效监管约束为核心的投资管理模式,全力推动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建设发展,努力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各开发区、园区在“多规合一”的前提下,深入开展“标准地+告知承诺制+区域评估+集成服务”改革,不断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体制改革和流程再造,通过各项举措的综合应用,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审批速度。深化开发区、园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探索创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形成“闭环链条式”服务体系,加快破除制约投资落地的制度性障碍。坚持市场主体。切实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作出书面承诺。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必要手续外,鼓励以“标准+承诺”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精简审批环节,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坚持强化监管。落实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工作部署,创新监管理念和模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和能力,依托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健全高效、透明、协同的监管体系和信用惩戒机制,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服务方向转变。二、适用范围沧州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及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极简极速”审批。三、主要任务(一)推进“多规合一”基础上的规划用地改革规划编制部门要全面梳理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制定“多规合一”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推进各类规划数据整合和各类规划底图叠合,形成“一张蓝图”和定期更新机制。通过沧州市地理空间大数据云平台、沧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平台,加强规划用地与政府、企业投资决策的衔接,实现各有关部门底图共享、实时查询和项目策划业务协同,为政府及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便利,更为后续开展“街区控规+区域评估”审批改革打好基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大数据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二)开展区域评估加快推动区域评估,在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或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同步开展建设项目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等各专项评价工作,属于化工园区的还应进行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评估,评审结论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逐步实现单个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相关专项评价评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三)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符合“净地”出让条件的地块,依据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综合指标体系等,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容积率、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控制性指标,并定期调整更新,同步明确企业承诺达标事项及违约责任。在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宗地出让的上述各项指标列入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后,作为公开出让条件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四)统一清单告知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要建立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等,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制定并公布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准入。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对列入清单的事项,企业可对全部事项或部分事项进行承诺,相关部门可直接出具审批结果,相关办理手续资料在竣工验收前办结即可。有关审批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精简、规范、实用的原则,制定承诺事项告知承诺书,以条目式综合告知单形式,一次性全部列出企业承诺事项和应当遵照执行的条件标准、技术规范及相应的监管验收要求、企业承诺效力、不履行承诺的惩戒措施等。承诺事项清单应适时修订,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事项、增加承诺事项。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企业承诺事项清单应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网站上公开发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五)企业自主承诺对拟参与“极简极速”方式审批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向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各管委会研究通过后,组织企业签订承诺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履行公示程序后,项目正式纳入“极简极速”方式审批范围,企业即可向立项部门备案,获取项目代码,并依法依规自主开展项目设计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六)技术方案备案企业自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规划、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园林、节能、人防、安全生产等技术方案,组织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支持技术方案联合编制、联合评审。评审完成后,企业要将技术方案和评审意见及时报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备案,原则上不再对技术方案进行实质性内容审查。企业完成技术方案备案,即可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向规划审批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报备的技术方案编制施工图并组织施工,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七)优化图审程序和施工许可办理施工图审查环节鼓励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办理推行告知承诺制度,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施工合同,承诺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有完善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且建设资金落实不拖欠工程款,主管部门即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同步启动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八)实行函证结合因特殊原因不具备采取告知承诺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可采取函证结合的方式,先出具规划函、开工函,打通项目建设流程路由,相关前期审批手续相应后置,通过设计方案预审、质量监督提前介入等措施保障项目顺利动工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九)过程监管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发展改革部门重点监管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企业是否依法组织招投标等。规划主管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等。建设主管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依法依规选择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等。住建、环保、交通、水务、园林、人防、应急、国安等工作主管部门依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靠前服务,加强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项目按照承诺条件和标准规范实施建设。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联合检查执法机制,按照“现场抽检”“定期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根据企业签订的承诺书和报备的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及施工、监理情况等,重点围绕基坑验槽、结构出正负零、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装饰工程完成等四个关键节点,对“极简极速”方式审批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相应惩罚。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十)实行联合测绘建设项目业主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可一次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所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实行统一测绘、成果共享。〔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十一)项目联合验收项目完成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企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应一次性告知企业联合验收条件、标准、程序以及专项验收的申请材料,组织相关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进行验收,实现“同时受理、集中实施、统一验收、限时办结”,相关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向牵头部门出具验收意见,牵头部门形成联合验收意见书,验收结果各部门互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十二)承诺兑现复核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根据项目技术方案、联合验收意见和监管期监管记录情况等组织综合评估,复核企业是否兑现承诺事项。严格兑现承诺的,除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试运行外,项目即可正式投入运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十三)强化综合服务建立全过程综合服务机制,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主动“靠前服务”,针对审批事项涉及专业内容、技术标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等内容,通过组建项目综合服务队伍、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服务团队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实现精准承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十四)优化市政公用设施报装、办理接入等服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要靠前服务,对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共享项目信息,提前介入项目,提供技术指导,主动告知办理流程,提供项目红线内地下管线信息、市政设施接入方案、设计方案。纳入建设项目线上全流程办理环节,实施一证办理报装服务,在工程施工前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十五)强化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措施将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员落实承诺行为信息归集至信用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对守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支持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对失信企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十六)完善退出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制定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对严重违反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产值不达标、长期闲置土地、严重影响环境、工程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行为且无法进行整改的项目业主,及时作出退出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四、保障措施(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调落实推进机制,结合区域实际尽快制定本区域“极简极速”审批改革实施细则,优化具体事项的操作流程,细化办事指南、操作办法和相关技术导则,明确“极速”审批时限,主动做好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二)强化工作衔接。项目审批涉及市级审批职权的,原则上依法依规下放或委托各县(市、区)行使,市级有关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对承诺兑现复核合格的项目,各县(市、区)要做好审批手续办理衔接,可采取容缺受理等方式直接核发相关证照。各县(市、区)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简化办事手续、创新服务措施,为试点项目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三)强化督导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要加强对“极简极速”审批改革实施情况的监测分析、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加强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好第三方评估作用,以行政机关明确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让企业和群众办事体验感更优、获得感更强。(四)强化免责机制建设。以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原则,坚持权责一致、有错必纠和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相结合,对履职担当的加大激励,对创新实干的予以保护,支持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高效率推进、高质量落实。(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极简极速”审批改革政策措施,持续做好面向企业的政策解读,及时回应企业关切,积极帮助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改革先进经验和经典案例及时梳理总结、大力宣传报道,为全面推进“极简极速”审批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相关解读:媒体解读|《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项目“极简极速”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