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水利闸桥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水利闸桥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水利闸桥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水利闸桥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沧州市水利闸桥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保障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和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沧州市农村危险桥梁维修改造实施方案》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闸桥工程维修改造资金的项目均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其它途径筹集闸桥工程维修改造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本细则中所称闸桥是指具有水利基础设施功能且与通行设施连为一体的水利工程设施。单纯具有通行设施功能的桥梁工程适用《沧州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出台本细则的目的:进一步加快水利闸桥维修改造步伐;确保水利闸桥工程建设程序合理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的使用。第四条 水利闸桥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第五条 水利闸桥维修改造工程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单位均要执行本细则,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在沧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危险桥梁维修改造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设闸桥维修改造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分指挥部),分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成员包括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第七条 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主管局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各县(市、区)水务局长及市水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进行行业指导、督促和协调,拟定工作措施,掌握情况,及时向分指挥部汇报。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闸桥维修改造补助资金的落实;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及时拨付、使用监督。第九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闸桥工程级别负责筹措和落实闸桥维修改造项目的建设资金或配套资金;承担农村田间工程上闸桥维修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解决闸桥工程维修改造建设中拆迁占地及地方协调工作,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第三章 建设标准第十条 闸桥维修改造工程是指在原有工程位置上的修复建设、维修加固以及设施更新改造。修复建设是指工程不新建、不扩建、不提高工程标准,旨在保持完整、消除隐患、提高质量、保障安全。设施更新是指交通设施、观测设施、启闭设施、机电设备、通讯设施、管理设施的更新和技术改造。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闸桥工程进行现场勘查,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范和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编制水利闸桥除险加固工程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水利厅汇总。第十二条 闸桥除险加固工程规划编制完成后,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按工程级别和投资额度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三条 对已批复初步设计报告的项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级别和投资额度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水利闸桥维修改造项目投资建议计划,分别报送分指挥部或省厅。对报送省厅的水利闸桥维修改造项目投资建议计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联合市财政部门(不包括财政直管县),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第十四条 上报省厅水利闸桥维修改造项目的文件材料包括:(一)水利闸桥工程项目建议计划;(二)所列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三)项目所在河流及具体位置(经度、纬度),现状条件的多角度照片;(四)县(市、区)有关部门落实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五)上年度水利闸桥项目建议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完工审计及竣工验收情况。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第十五条 按照《沧州市农村危险桥梁维修改造实施方案》的规定:县管以上河渠上的水利闸桥维修改造投资省、市给予补助。上报省厅争取省财政补助的水利闸桥维修改造项目,项目批准后,按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省级补助70%(贫困县补助80%),县乡自筹30%(贫困县自筹20%);市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列支200万元,从水利建设基金中拿出400万元,共计6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水利闸桥维修改造项目补助。列入市级水利闸桥维修改造补助的项目,按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市级补助60%,县乡自筹40%。第十六条 乡村田间沟渠工程上的闸桥维修改造资金由县乡自筹解决。县、乡两级政府要千方百计筹措闸桥维修改造资金,可以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对口帮扶、社会捐助,村民“一事一议”,市场化运作等多渠道、多途径、多种形式落实闸桥维修改造资金,确保闸桥工程安全。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上级对闸桥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监督等费用。地方政府承诺的配套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与省、市补贴资金配套使用。第十八条 水利闸桥工程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及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各级财政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第六章 组织实施及工程管理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管以上河渠上的闸桥维修改造项目,各县(市、区)水务局是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省级下达补助资金和市级下达补助资金总投资超过30万元的项目,项目施工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第二十条 闸桥维修改造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障体系。第二十一条 沧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县管以上河渠上的闸桥维修改造项目的质量监督及工程质量鉴定工作;乡村田间沟渠工程上的闸桥维修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目标,落实质量责任,签订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需要派驻工地项目监理组。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与进度。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内业管理,检测资料与试验资料应及时整理,并确保齐全真实。第二十六条 水利闸桥维修改造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不少于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由业主单位在计量支付中按比例扣除,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水利闸桥维修改造项目的项目确定、工程质量、建设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第七章 工程验收第二十八条 省级下达补助资金的水利闸桥维修改造项目,由市水利局组织初验,省厅组织终验;市级下达补助资金的水利闸桥维修改造项目,各县(市、区)水利局组织初验,市水务局组织终验。第八章 责任第二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不予支付工程专项资金,并适当削减项目计划投资规模: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财经纪律的;2、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3、不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的;4、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5、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出现群众上访事件的;6、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第三十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要加强对水利闸桥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专项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沧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危险桥梁维修改造指挥部闸桥维修改造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