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8日
政策文号:沧政字〔2016〕8号
有效性: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8日 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激励各行各业加强质量工作,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河北省质量发展规划(2012—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沧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包括“组织奖”、“个人奖”和“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推动质量管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和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奖项有效期四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质量奖“组织奖”、“个人奖”原则上每次不超过3个,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达到获奖条件,但因受名额限制不能授予“组织奖”、“个人奖”的可授予“提名奖”。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沧州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市质评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质评委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拟授奖名单。第六条 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市政府质量奖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按市质评委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市质评委要求,根据行业、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单位和个人争创市政府质量奖,促进本行业、本地区质量提升;负责推荐优秀单位和个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八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二)积极推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已通过认证。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服务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在全省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顾客满意度高;(四)产品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工业企业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施工企业、服务单位获省级优质工程、优质服务方面的表彰;(五)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污染事故;(六)鼓励企业进行质量创新,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上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的单位,可优先申报。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作出突出贡献;(四)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污染事故。第四章 评审标准第十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先进的质量评价方法制定。对组织评审主要内容为: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在质量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具有推广价值的单位可优先获奖。对个人评审主要内容为:质量理念与经营战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作用、质量创新与质量文化、管理经验与能力、学术研究与技术成果、岗位技能与工作业绩等。第五章 评审程序第十一条 评审公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评委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公告。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或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填报《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市质评委办公室。第十三条 审查和评审。由市质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并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分别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推荐拟授奖单位及个人名单,报市质评委主任审批后提请市质评委审议。第十四条 市质评委审议。市质评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第十五条 公示表彰。市质评委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示经市质评委审议通过的市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市质评委办公室提请市质评委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第十六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单位,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奖励人民币30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证书,不予物质奖励。第十七条 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次评选要求一致。若再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不再给予物质奖励,也不占用当年各奖项名额。第十八条 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在有效期内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超过有效期后,不得继续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并且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第二十二条 建立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市质评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或个人今后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四)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五)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由市质评委办公室制定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市质评委审定后实施。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原《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