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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公路环境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公路环境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2]30号《关于优化公路环境的通知》精神,优化我市公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河北省公路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公路红线。 (一)红线:是指公路两侧禁止修建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用地控制线。 一般建筑物:高速公路,路界(公路用地的边界)外30米。国道,路界外20米。省道,路界外15米。县道,路界外10米。乡道,路界外5米。 村镇、厂矿、学校、开发区以及其他车辆、人员集中的建筑设施:国道,路界外160米。省道,路界外120米。县道,路界外80米。乡道,路界外40米。 集贸市场:国道、省道,路界外60米。县道,路界外40米。乡道,路界外15米。 (二)公路两侧控制红线范围内,禁止建设除公路附属设施以外的其他永久性建(构)筑物和设施。需要在公路两侧控制红线内修建临时性建筑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公路弯道内侧以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公路两侧在满足建筑控制红线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公路发展规划标准对行车视距和立体交叉的要求。 (四)新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要在满足建筑红线的条件下在公路的一侧进行,其建筑界限应满足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公路环境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老村镇的规划,要根据发展情况逐步满足规定要求,向一侧规划的要满足以上条款,另一侧可维持现有平房状况,不允许原地翻建、重建或扩建,若翻建、重建或扩建的一律退出规定距离。 二、执行好绿线标准。 (一)绿线:是指公路两侧绿化范.围的最低标准控制线。 高速公路:路界外50米。国道、省道,路界外30米。县道、乡道,路界外15米。 (二)新建、改建、扩建公路要严格执行绿线标准,与公路设施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对原有公路两侧的绿化,要因地制宜地进行,充分利用可绿化的空地,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以绿覆盖。 三、努力优化公路通行环境。 (一)取缔不符合规范的占路靠路修车点、经营点和红线以内的废品收购点,本着谁批准谁取缔的原则,由地方政府牵头限期取缔。今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经营摊点等,任何单位不得审批。 (二)除进行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集市贸易、设置棚屋摊点、倾倒垃圾、堆放柴草物料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种植农作物等其他影响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现存在问题由地方政府牵头,进行综合治理。 (三)加强公路两侧标牌的管理。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确需设置的,要统一规划、统一制做、统一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外红线以内设置非交通标志的,要在符合公路管理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所设置标牌要保证安全,完整清晰,不能影响总体景观。 以上非公路交通标志的审批,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四)对现有集贸市场不能满足规定距离的,由地方政府进行规划,由公安部门牵头,工商、群务、城建、土地、交通等部门配合进行迁移,并严格管理,防止反弹。 (五)对公路两侧乱搭乱建、废弃破旧房屋,严重影响村镇容貌和交通通行环境的,要限期拆除。由地方政府负责,公安、交通部门配合。 (六)加强对平交道口的管理,疏通边沟。要防止乱填边沟、杜绝边沟随意堵塞,控制乱开路口的现象,以保证交通安全。 (七)凡涉及“红线”的建设项目,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公路“红线”控制标准审批,由交通部门监督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拒不执行规定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严肃处理,市政府将对该项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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