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政府机关规范公文办理程序提高公文制发质量的有关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2日
政策文号:沧政办字〔2018〕12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政府机关规范公文办理程序提高公文制发质量的有关规定根据《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冀发〔2013〕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8〕4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沧政字〔2018〕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机关公文办理程序,提高政府公文制发质量,作如下规定。一、规范公文报送(一)坚持“一个口子进”原则,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统一收文,其他科室不准自行收文运转办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个别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二)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起草格式要求和有关公文报送要求,注重质量和时效,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事项一事一报,不得一文多事,报告中不准夹带请示事项。(三)报送市政府的请示类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书面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结果在文中说明或者附件说明,对协商后仍有分歧的,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四)报送市政府制发的公文(拟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要附有制发公文依据(上级文件要求、会议要求、领导批示等)。文件要严格控制篇幅,部署某领域重要工作的文稿一般不超过6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审议通过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报请市政府领导审批时须附修改说明和花脸稿;修改说明要按照会议提出的要求,逐一说明研究修改情况,同时就修改内容说明理由。(五)市政府各部门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需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以本部门名义先向市政府报文,经市政府研究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以市政府党组名义向市委报文;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常规性工作,可以以本部门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报文。(六)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以向市政府报文;市政府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报文,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文。(七)各类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发文明确事项、印发会议纪要。确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的,由该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按程序报文,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呈报市政府领导。(八)向市政府报送公文,除涉密文件外,原则通过OA办公平台进行报送。报送市政府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紧急事项不少于3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应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即时报送、即时办理。除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敏感事项外,要书面说明紧急理由。按照“日清日结”的制度要求,当天公文当天报送,最多不超过2个工作日。二、规范公文运转(一)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对到达市政府的各类公文实行分类登记。对上级机关来文提出拟办意见并经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审批后按程序运转;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报送市政府公文,来文去向明确的转分管秘书长阅示后按程序运转;其他方面来文,视公文内容,拟办相关领导阅示后按程序运转。(二)市政府办公室各综合科室时刻关注领导公文批办情况,及时提醒领导批签,并负责对口联系部门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情况的运转、督办和盯办,及时根据时限要求进行催办。对征求意见类、会议通知报参会人员名单类公文,承办科室要按时及时上报。(三)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领导批示需办理并反馈结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综合科室协调、督办、盯办、反馈。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对需要调查论证和协调处理的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对情况复杂、短期内不能办结的事项,应及时向市政府说明情况,明确再报日期并列入工作台账。(四)报送市政府公文,领导批示征求意见的,由对口承办科室运转征求意见单位,提出反馈意见时限,及时催办、汇总反馈意见报市政府领导。(五)涉密文件的运转。涉密文件严禁上网运转。正常工作期间,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按照涉密文件办理流程负责涉密文件运转;非工作时间市政府值班室收到的涉密文件,值班人员严格填写《涉密文件登记表》,登记表填写不缺项、不漏项,同时做好值班班次的交接。按照谁承办谁交接的原则,上班后第一承办人及时向文秘科交接涉密文件的运转情况。三、规范公文签批(一)一般事务性公文签批。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在呈办笺上提出办理意见后,直接转呈市政府领导签批。(二)制发文件类公文签批。部门代政府起草拟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分管科室和分管秘书长依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发文、不发文,退回修改,提交会议研究等建议后报市政府领导签批。(三)按顺序呈批。上级机关的来文,一般按照市政府领导职务排序,由前往后依次呈批;下级机关、同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来文,一般按照市政府领导职务排序,由后往前依次呈批。对排在前面的市政府领导作出需要贯彻落实的批示,应当将其批示回传,送已阅批过的相关市政府领导负责落实或再次批示有关部门落实。四、规范公文签发(一)公文签发坚持“先审核后签发、谁签发谁负责”原则,严禁将未经审核的代拟稿直接呈领导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二)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承办科室经审核拟同意发文后,应当将审核修改稿印出清样,核校准确后挂《公文制发笺》呈领导签发。(三)上报省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市政府的重要公文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市政府人事任免事项的公文,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也可委托市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的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也可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五)市政府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拟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委托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六)根据市政府授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授权的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的,全局性重要工作的代行文,可签批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某一方面工作的代行文,可签批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发。(七)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或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文,遵照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的意见》(沧办字〔2018〕43号)执行。五、规范公文制发(一)加强对市政府发文的统筹,减少临时性发文,切实精减文件。除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发文外,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起草部门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市政府报批,市政府办公室对发文必要性进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凡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和已经发到县(市、区)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传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二)落实上级文件要求需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的,领导小组与起草的落实文件一并制发,不再另行制发领导小组名单。(三)严格发文规格。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和分管秘书长把握好以市政府名义发文还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界定,把握好是政府发文还是部门自行发文的区分。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贯彻落实省政府厅局文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参照省政府厅局文件形式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不得随意提高发文规格。(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修改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根据会议精神和市政府领导要求抓紧修改。只需作一般性修改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文件报市政府;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会签工作并报市政府。有时限要求的上报、下发文件,起草部门要早作安排、尽早起草,给文件审核和市政府领导审批预留必要的时间。会议纪要起草科室根据会议精神,尽快起草制发会议纪要,一般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制发。(五)制发文件承办科室要认真填写《公文制发笺》,该承办科室填写的必须填写齐全。“保密”栏按照“谁起草、谁定密”原则,研究提出密级、保密期限。“公开”栏由起草部门提出公开和不公开意见(不公开的要附有说明),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实施;经会议研究同意制发的公文,要附会议纪要;印发的公文要附有明确的发文范围。六、规范公文审核(一)严格落实前置审核。初审: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收文后,按照《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审查报送的公文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公文报送的其他规定。对不符合行文要求的,退回重办。审核: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和分管秘书长负责对公文文稿签发前的审核工作。对报送公文文种、格式、行文规则、行文依据、文字用语等进行全面审核。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确保文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符合沧州工作实际,做到要素齐全、依法合规、主题鲜明、文风端正、务实管用。对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拟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承办科室会前要对文稿是否成熟,相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实质性问题进行重点审核。对文稿尚不成熟,存在政治政策性、合法合规性以及部门意见不一致等实质性问题的,经分管秘书长同意后,退回起草部门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后重报。合法性审查:市政府部门起草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需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二)严格文稿质量把关。对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承办科室对公文审核要注重文稿质量。公文要切实做到观点鲜明、表述准确,条理清楚、结构严谨,文风朴实、言简意赅;确保人名、地名、职务、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准确无误,文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用法合理规范。杜绝出现错字、别字、漏字等问题。七、规范发文办理及存档(一)复核。已经市政府领导或者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同意签发的公文,印发前文秘科以及分管文秘工作副秘书长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发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文秘科对所发公文确定发文字号、核定发文范围和印制份数,填写好《文印通知单》后转文印室印发。(三)印制。文印室进行公文印制要严格遵照《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公文格式等要求,确保印制质量。排版打出清样后,及时通知承办科室进行校对并签字,没有校对签字的不予印制。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公文原则收文当天印制完成,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个工作日,下行文要在3个工作日之内印制完成。凡因没有及时校对而造成文件不能按时印制完成的责任由承办科室负责。涉密公文印制,要在保密计算机上处理要印制的保密公文,严格按印制分数进行印制,按照保密要求印制公文。(四)分发。文印室将印制完成的公文及时移送文秘科。文秘科要按照“日清日结”制度要求,及时上报、下发公文。减少纸质文件印发,能通过电子传输的通过电子传输,逐步扩大电子公文传输范围。(五)存档。存档实行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纸质存档存3份。档案室对需要存档的文件及时接收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文件的存档工作。电子文档做好存储介质的保管工作,做到不损坏、不泄密。严格遵守公文借阅制度,履行好签批手续。凡不符合报送要求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退回报文部门重新办理;超过时限要求报送的公文,文秘科审核发现后予以标注说明。对因文稿质量被退回、上报期限超时的公文以及未及时反馈报告办理结果等情况的,按照《关于在全市领导干部中推行黄牌警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沧字〔2018〕13号)、《沧州市政务督查考核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沧政办字〔2018〕111号)执行。市政府值班室值班期间公文接收、签批、运转等事宜按照值班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同办公平台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做到传输及时无误,做好与市政府值班室电子公文传输的对接,实现24小时公文接收传送无障碍,进一步提高政府系统公文运转效率。此前有关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