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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邯郸市人民政府印章管理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邯郸市人民政府印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8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印章管理,规范市政府印章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市政府直接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县级),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及其办公室,名称中冠以“邯郸市人民政府”字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刻制的(行政)印章、钢印、印模和主要负责人名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红头文件所用套印。第三条 印章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制发机关及规格、式样、字体第四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印章由省政府制发,圆形,直径4.5cm,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市政府直接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县级),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及其办公室,名称中冠以“邯郸市人民政府”字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由市政府制发,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直径4.2cm。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需刻制钢印的,由市政府制发,直径4.0cm。各类培训机构不得刻制钢印。第六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机构设置文件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法定名称。如字数过多影响印章清晰的,可适当采用经核准的规范化简称。印章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汉语简化字。印章字体一律使用宋体字。印章材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印章刻制、启用及撤销程序第七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市政府直接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县级),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及其办公室,名称中冠以“邯郸市人民政府”字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刻制(行政)印章,应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机构设置文件或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对口综合处室报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签同意后,公文运转处出具刻制印章介绍信,需印单位持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刻制。第八条 印章刻制完毕后,由需印单位将密封完好(加盖密封章)的印章交市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处留印备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综合处室起草启用印章通知,报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按照发文程序呈分管副市长审批、常务副秘书长签发,需印单位持正式印发的通知文件到公文运转处领取印章。第九条 因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的,按照印章刻制审批程序办理。需印单位在领取新印章的同时,旧印章即刻停止使用。第十条 旧印章和撤销单位印章,应及时送交市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处封存,由公文运转处负责统一销毁。 第四章 印章使用程序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必须严格审批程序:(一)需使用市政府党组印章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报经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秘书长审定,核报市政府党组书记批准。(二)需使用市政府印章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报经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批准。(三)需使用市长名章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报经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秘书长审定,核报市长批准。(四)需使用市政府机关党组印章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报经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核报市政府机关党组书记批准。(五)需使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印章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报经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常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秘书长批准。第十二条 涉及财务、后勤等方面工作需使用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的,由秘书长授权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按审批程序批准。 第五章 印章管理纪律第十三条 市政府印章、钢印、印模,市政府党组印章,市长名章,市政府办公室印章,市政府研究室印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红头文件所用套印,由公文运转处管理;市政府机关党组印章由人事处管理。第十四条 印章要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AB角;不得私自携带印章外出或擅自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白纸上用印。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程序认真审核,并逐件进行登记,严防错用、误用等情况发生。主要审核程序是否完备、领导签批意见是否明确、用印规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用印管理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要及时提醒承办人员完善程序、重新审批。严禁先用印、后补程序。遇有紧急特殊情况,印章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电话请示等方式,经过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第十七条 用印时,印油要均匀,位置要准确,用力要适度,印迹要清晰、端正、美观。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邯郸市人民政府印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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