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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助力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我市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这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82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510元/年。二、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9年1月起执行。三、相关要求(一)标准调整到位。各县(市、区)(含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要高度重视,将这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作为助力脱贫攻坚、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确保2月底前完成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3月10日前将调标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民政局反馈。(二)精准核查到位。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冀民〔2018〕13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低保精准认定精准核查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邯办字〔2017〕34号)要求,根据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开展精准核查认定,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三)资金保障到位。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低保资金需求,进一步加大对低保资金的投入力度,足额列支低保资金预算,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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