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武安市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6·7”较大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1日
政策文号:文号:邯政复〔202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武安市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6·7”较大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市应急管理局:你局《关于提请市政府对武安市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6·7”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有关情况进行批复的请示》(邯应急呈〔2021〕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事故性质认定意见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武安市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6·7”较大坍塌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迟报情节的性质认定意见。二、同意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责任追究、内部处理和行政处罚。(一)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陈鸿德,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实习工长,本次作业监护人。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作业前未认真开展风险辨识工作,作业中违规进入有限空间并带队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人员。1.温利兵,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当班工长,本次作业负责人。违反《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4号)第十八条有关作业负责人职责要求,未辨识出作业中存在坍塌风险,未对全部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作业中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6月21日,武安市公安局已对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贾先维,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烧结厂烧结三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全面工作。违反《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未组织制定本次检修有限空间作业方案;违反本公司“三规一制”烧结三车间—混岗位工艺技术规程,未组织落实公司混料机清料相关规定,生产组织不合理、检修不及时,形成严重事故隐患;违反《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冀新钢铁字〔2021〕7号)有关规定,作业过程中未亲临现场指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6月21日,武安市公安局已对其立案侦查,7月16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给予事故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1.焦晓杨,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烧结厂安监科科长,负责烧结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严格执行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对作业许可证签字审批把关不严,未发现滚筒粘结料清理作业存在坍塌风险。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5000元的罚款,并由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理。依据《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冀应急人〔2019〕50号)第四十条规定,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张铁军,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烧结厂设备科科长,烧结厂当天值班领导,负责当班烧结厂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值班厂领导职责,未监督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9000元的罚款,并由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理。3.未书磊,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烧结厂厂长,负责烧结厂全面工作。组织设备检修维护不及时;未及时发现和解决混料机粘结料厚度超出工艺技术指标问题,组织落实烧结厂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不到位;在组织领导本次作业活动并签字审批作业票时,审批把关不严,未督促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发现滚筒粘结料清理作业存在坍塌风险,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9000元的罚款,并由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理。依据《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4.连红亮,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设备部设备专员,负责有限空间作业票签字审批。未严格执行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对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签字审批把关不严,未发现滚筒粘结料清理作业存在坍塌风险。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6000元的罚款。5.郭鑫荣,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安监部副部长,负责有限空间作业票签字审批。未严格执行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对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签字审批把关不严,未发现滚筒粘结料清理作业存在坍塌风险,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6000元的罚款。依据《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6.陈丹峰,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有关要求;未按规定设立企业安全总监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和整治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细致、管控措施落实不严格的问题;未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发生和事故迟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分别给予其2020年年收入(70万元)40%、70%的罚款,两项合计罚款77万元。依据《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四)给予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严格管理;混料机滚筒粘结料清理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未辨识出坍塌风险,未采取防坍塌措施;作业票审批把关不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监护人员强令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60万元的处罚;依据《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冀安委〔2016〕1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将其列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重点监管。依据《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冀政办函〔2014〕38号)第三十条规定,将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由B级下调至D级。(五)给予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1.武安市西土山乡党委、政府有关人员。(1)刘何会,群众,西土山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合同制,负责乡安全生产工作。不清楚自身工作职责,检查出的问题针对性不强,排查不到位。未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有关要求对企业进行检查,未发现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未设立安全总监、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细致、管控措施落实不严格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2)王超,中共党员,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副科级干部,事业编,分管乡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有关要求不到位,督促执法人员履职尽责不力,未发现河北新金钢铁公司未设立安全总监、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细致、管控措施落实不严格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3)李亚楠,中共党员,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主持乡政府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督促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不到位,对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有关要求不深入、不细致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4)付栎鑫,中共党员,乡党委书记,负责乡党委全面工作。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安排乡党委委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乡应急管理办公室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失察,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2.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有关人员。(1)李鑫亮,群众,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驻企监管人员,合同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有关要求、建立和运行“双控”机制不到位,未发现事故企业大排查大整治不全面、作业安全培训不规范、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细致、管控措施落实不严格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2)韩亮,中共党员,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安全生产一室负责人,事业编,负责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安全生产工作。未按文件要求牵头组织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要求,落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有关要求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3)赵子全,中共党员,武安市工业促进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事业编,分管武安市工业促进局安全生产一室。组织落实冶金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分管科室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4)赵竹平,中共党员,武安市工业促进局党组书记、局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书记,事业编,负责武安市工业促进局全面工作。未按照《武安市“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武办〔2021〕15号)规定履行钢铁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对本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3.武安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人员。(1)刘波涛,群众,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工商贸一室工作人员,驻企监管人员,合同制。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建立和运行“双控”机制不到位,未发现事故企业大排查大整治不全面、作业安全培训不规范、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细致、管控措施落实不严格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2)刘超,中共党员,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工商贸一室负责人,事业编,负责工商贸一室全面工作。督导有关乡镇和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到位,对冶金企业开展“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3)武波,中共党员,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正科级干部,公务员,分管工商贸一室。督导有关乡镇和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要求不到位,督促分管科室对冶金企业落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有关要求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4.武安市政府有关人员。武建生,中共党员,武安市政府党组成员,分管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督促分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六)对有关单位处理意见。1.武安市西土山乡党委政府、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向武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2.武安市委、市政府向邯郸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三、切实做好事故善后和相关整改工作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人员由武安市司法机关落实到位,武安市政府督促落实;给予事故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人员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及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负责落实到位;给予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武安市应急管理局落实到位;给予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由武安市纪委监委负责落实到位,由邯郸市纪委监委督促落实;对有关单位处理由武安市政府负责落实到位;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由武安市政府督促事故企业、有关部门落实到位。相关处理落实结果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于2021年12月30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特此批复。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