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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邯郸市重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2日 政策文号:邯政规〔2020〕1号 有效性:有效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邯郸市重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市重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重要水利工程包括市级河道、市管大型水库和大型灌区。市重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详见附件。二、为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禁止下列行为:(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三)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四)侵占或毁坏通信、报汛线路、台站和供用电设施以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五)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六)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七)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三、为维护水利工程效能,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道、渠道内修建碍航、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高秆作物或者林木。(二)在河滩、行洪区、淀泊、蓄滞洪区、水库库区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三)在水库、河道、渠道、淀泊内倾倒垃圾、废渣。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须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六、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依法加强对管辖范围内重要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八、本通告有效期五年。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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