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3月6日〔2014〕20号印发, 2023年10月25日邯政规〔2023〕5号修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各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4日 邯郸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第5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9号令)、《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自然资规〔2023〕2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第三条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第四条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文广旅局、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电信邯郸分公司等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可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总体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框架建设顺利实施;(二)指导市地理信息、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旅游、气象、应急管理、公用事业等部门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项目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与推广应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数据提交给自然资源部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三)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核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四)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市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五)负责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下称“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六)负责公共平台在市级的推广应用工作。第八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公共平台在县级、乡(镇)级的推广应用工作,并会同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公共平台的运行维护部门,具体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并提供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共平台的接入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二)负责全市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更新与维护工作;(三)负责全市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四)负责全市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第十条 规划、建设、民政、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公安、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公用事业等部门,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电信、银行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二)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联合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查财政性资金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确保邯郸市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市共用的、唯一的公共平台,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公共平台的保密工作,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 标准体系建设(一)邯郸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二)邯郸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完善,完善工作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及应用需求进行。第十四条 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一)公共平台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模型等数据,是公共平台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保密处理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实施空间化,形成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敏感信息进行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之中。(二)公共平台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采取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中建库相结合的方式,各县(市、区)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可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委托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中建库,或者二者结合;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中建库管理。第十五条 公共平台建设(一)公共平台依托邯郸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的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公共平台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二)公共平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省区”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并在市、县(市、区)两级政务网、涉密网、特殊网络及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三)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在公共平台下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专业应用,不得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管理第十六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邯郸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第十七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邯郸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和交流,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市、区)财政应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年开展一次覆盖本辖区内的1:500地形图数据更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每三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1:2000、1:5000或1:10000地形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并根据年度计划每年开展相应的三维地图采集、更新工作。其它类别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定。特殊情况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要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负责的数据进行局部紧急更新或直接实施局部更新。(三)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时或每季度末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交已完成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汇交的全市数据统一进行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则及时向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发市级负责生产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十八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自然资源部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并统一及时分发给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中,1:500地形图与三维地图实行半年更新一次,其它则保持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相同。第十九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及时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自然资源部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第二十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 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规范,但因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造成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通过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公共平台,以涉密网、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一)未经自然资源部授权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二)空间位置未经自然资源部授权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六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平台提供给政府部门共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第二十七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部署在政务版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运行于政务外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第二十八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具体实施。第二十九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第六章 平台应用与维护第三十条 公共平台提供“在线地图、标准服务、二次开发、专题应用和运行维护管理”五大功能。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在政务网或互联网访问或调用公共平台的地图和功能。平台运行维护部门通过后台管理功能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作出处理。第三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其中的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实施;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统一到公共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第三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批准后,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提供有偿接入服务。第三十三条 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第三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第三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中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的,由保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的责任:(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公共平台停止运转造成业务长时间停滞的;(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坏或失去应用效能的;(三)未按规定完成地理信息数据集成、管理的;(四)未按规定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服务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共享地理信息数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三)在批准或者核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或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的;(四)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第三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