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5日 政策文号:衡政〔2007〕23号 有效性:有效
衡政〔2007〕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年四月十八日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第七次河北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推进生态市建设,不断加大环境污染整治力度,加快环境质量改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宗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污染物减排指标的完成,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力打造“生态衡水、和谐衡水”。2、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重点突破,全面推进。抓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全面推进城乡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建设,持续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上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加强统一协调和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监督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3、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8%,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6.8%;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6%。城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衡水市区空气质量优于二级的天数比例稳定达到80%以上,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60%。衡水湖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市区污水处理率大于70%,滏阳河水质实现明显好转。全力推进生态市建设,农村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4%;加大环保投入,重视环境安全,建立完备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形成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二、统筹协调,大力推进生态市建设4、加快推进生态市、生态县、生态村镇建设,争取生态市建设走在全省前列。2007年,各县市区完成生态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到2010年,冀州市、饶阳县、深州市、景县要建成全国生态示范区并通过验收,力争全市50%的县市区建成全国生态示范区,所有县市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全部建成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继续推进全市文明生态村建设,实现经济发展、民主健全、精神充实、环境良好的建设目标,2010年30%以上的行政村要达到文明生态村建设标准,全面协调推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5、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调整产业结构,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我市实际,以化工、食品、酿造、造纸、电力、建材等领域为重点,大力提高能源、水等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水平。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强制;积极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试点工作,桃城区、冀州市、景县、枣强县四个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按照生态工业的标准规范,积极实施生态化改造,大力发展生态工业。到2010年全市要有1-2个工业园区实现生态工业建设标准,4个工业园区全部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实施清洁生产为突破口,以开展生态工业试点为基础,以冀州市、深州市为重点,培育一批有影响和带动作用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工业示范区建设,以点带面,促进全市循环经济的发展。以衡水老白干集团和景县津龙养殖有限公司两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重点,按照生态学原理和因地制宜原则,将传统农业的经验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以集约经营手段发展效益农业、生态农业。到2010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清洁生产适用技术普及率达到30%以上,重点污染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率达到80%以上。全市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和用水量分别降低到1.58吨标准煤、206立方米。对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培育和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坚持规模化、集约化、集团化发展的路子,积极扶持和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化。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回收,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6、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废水排入子牙河水系的新(扩)建项目,要实行以新代老或区域削减,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衡水市区及近郊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项目,建成区内不再审批10吨以下燃煤锅炉;在衡水市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能耗项目。加强现有企业新(扩)改项目环境管理,做到4个不批: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批;限期治理任务尚未完成的不批;现有工程未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办理审批、验收手续的不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批。严格工业园区、工业密集区进区项目审批,对存在未批先建、未经环保验收擅自生产、设立“土政策”阻挠环保人员现场执法、排污收费不到位以及基础设施不完备等问题严重的工业园区及工业密集区,暂停审批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进区项目。严格用水量大的项目审批,限制审批日采水量大于2000立方米的工业项目;新、扩、改建电厂(包括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热电厂)使用的循环水要优先利用城市中水;用水量大的项目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率。严格饮用水源地及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审批,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审批建设水利或供水工程以外的新、扩、改工程项目,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不得审批建设向水体排放污水的新、扩建项目;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审批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审批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进一步推进规划环评,在组织编制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规划环评的,规划审批部门不得予以审批,规划内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建设。所有新、改、扩建项目都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规划、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和金融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和贷款、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新设生产性企业,工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注册。发展改革部门与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能耗、高污染、对生态环境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严格限制产能过剩或潜在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未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和未经环境保护验收的新、扩、改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生产。对于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十一五”削减目标,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严重,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区域,依法实行“区域限批”。7、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认真执行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在滏阳河流域率先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落实控制工业项目新增污染的有关政策,严格环境准入,通过实施环境治理工程,淘汰落后过剩生产能力,实施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排污总量、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治理项目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水功能区划要求,核定各单位的排污总量指标,明确排污浓度指标,依法组织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不能满足排放指标要求的企业,要依法限产限排,严禁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2007年底前,对重点污染企业和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发放排污许可证;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自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完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到2010年,我市重点行业全面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年检率达到100%。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8、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确保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强集中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安全预警制度。2007年底前,取缔衡水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排污口和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认真实施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快各县市污水处理工程和配套管网建设,冀州市污水处理厂、枣强县大营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于2007年底前建成并投入正式运行;深州市污水处理厂、武强县污水处理厂、安平县污水处理厂、枣强县污水处理厂必须于2008年底前建成并投入正式运行;景县污水处理厂必须于2009年底前建成并投入正式运行;故城县污水处理厂、阜城县污水处理厂、武邑县污水处理厂必须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入正式运行。到2010年,全市日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0.5万吨。排入市政管网的工业废水必须达到接入标准,所有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并实现在线监控,衡水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60%。确保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工程进度,武强瑞鑫化工有限公司粉尘及污水回收工程、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氮肥生产污水零排放综合治理工程必须于2007年完成,深州市化肥总厂氮肥生产污水零排放综合治理工程必须于2008年完成,衡水老白干集团水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工程(扩建、迁建)必须于2010年完成。市政府《关于加大行政督查力度全力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的通知》(衡政函〔2005〕62号)确定限期解决的12个方面22个具体污染问题,各级政府必须彻底加以解决。实施滏阳河衡水市区段、班曹店干渠、胡堂排干渠“一河两渠”退污还清工程,加强沿线企业污染治理,确保全部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改善市区人居环境。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污染治理工程的进展情况作为年度督查工作重点,确保项目建设进度。2010年滏阳河水质实现明显改善,确保省控监测断面COD浓度控制在150mg/l以内。衡水学院等大专院校、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新建城市居民集中住宅区都要建设中水处理设施,搞好中水循环使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城市中水回用率不低于30%。到2010年全市COD排放总量控制在4.26万吨以内。9、狠抓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排污企业必须持证排污,进一步扩大自动在线监控范围。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所有企业禁止使用高硫煤,市区内禁止原煤散烧。酸雨控制区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其它地区燃料含硫量均控制在1.0%以下。对用煤大户实行煤质管制,跟踪监测,违规者依法从严处罚。在2010年前现有燃煤电厂全部采取脱硫措施,衡丰发电厂必须配套煤场防尘抑尘网,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19万吨以内。武强津武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废气治理工程必须于2007年完成。加快各县市集中供热建设进度,2007年建成深州市热电联产工程,2008年建成安平县地热开发集中供热工程,2009年建成枣强县集中供热工程,2010年建成冀州市、阜城县集中供热工程。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率,2015年前建成衡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供气工程,实现衡水市区供气。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6.46万吨以内,烟、粉尘排放年削减3%以上。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10、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城市绿化建设,稳步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努力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到2010年城市市区内不符合功能定位的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完成搬迁。优化能源结构,严格煤炭管制,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低硫煤、天然气、电力优先民用。到2010年,清洁能源在末端消费中的比例达到55%以上,衡水市建成区内取缔10吨以下燃煤锅炉。积极开发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提高绿色建材使用量,大力推行建筑节能,逐步发展绿色建筑。严格监管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巩固和扩大噪声达标区。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加快市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城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安全处置,2007年建成衡水市危险废物处置系统。实施生活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工程,2007年建成衡水市城市垃圾综合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到2010年,市区要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回收网络系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各县市城区要逐步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冀州市、深州市、安平县、景县要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厂。11、加强环境保护系列创建。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环保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城镇、环保先进企业和绿色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办字〔2004〕68号)要求,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城镇、环境友好企业、绿色单位(包括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机关、绿色医院、绿色饭店和绿色企业等)、循环经济示范区试点、生态工业园区试点等环境保护系列创建活动。到2010年,各县市区30%的乡镇建成国家级环境优美城镇,全市每两年创建8个省级绿色单位、50个市级绿色单位,以推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城市突出的环境问题,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12、强化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强衡水湖周边、冀州市区、卫千渠以及向衡水湖输水或连通的河渠沿岸环境安全隐患的摸底排查,封堵进入湖区及引水沿线的所有排污口,加快冀州市、枣强县、大营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改排工程的建设。加紧冀衡集团衡湖化工厂、冀州市二铺铁厂搬迁、冀州市水泥厂拆除、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治理工作。严格控制衡水湖周边各类新建项目尤其是有污染项目的建设,加强衡水湖及周边村庄、饭店和居民点的综合整治,清除湖区所有违规垃圾堆放场、对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13、全面推进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镇创建,全面开展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构建农村健康环保网。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大力推进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保证农产品安全。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大力发展规模化养殖,促进散养向养殖小区集中。加强规模化养殖畜禽粪便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严格养殖污水排放。裕丰集团京安养殖分公司、陆海乳业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场、武邑隆大庄园畜牧养殖有限公司、饶阳牧兴养殖场等规模较大养殖企业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做好畜禽粪便及污水的综合利用,到2010年,农村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大力推进沼气应用工程,因地制宜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加强化肥、农药污染治理,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效控制土壤污染。全面开展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大力开发秸秆利用新途径。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治理垃圾乱扔、污水乱倒等现象。提高村庄绿化水平,促进农村环境绿化美化。?14、严格辐射环境监管。以强化放射源环境监管为重点,对放射源实行终生唯一编码,建立放射源数据库,全面落实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严格废弃放射源的监管处置。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开展电磁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以无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三大行业为重点,控制和降低人群密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群众关注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全面开展辐射环境监测,逐步构建辐射环境安全监控和应急体系。四、开拓创新,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15、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体系。根据省政府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环保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落实职能、落实编制,人事编制部门要研究解决环保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建立乡镇环保监管制度,在重点乡镇或分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或者在乡镇政府设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强化限期治理制度,依法责令污染严重单位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或关闭,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环保执法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交移送等制度。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控网络建设,全市环境监测机构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建成10个符合《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县级监测站,其中冀州市、安平县2个扩权县监测站建成县级一类监测站,4个县建成二类县级监测站,4个县建成三类县级站。衡水市环境监测站监测项目要达到150项以上,县级监测机构的监测项目要达到50项以上,重点县(市)冀州、安平、深州、景县达到80项以上。建立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和县级市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2010年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与环保部门联网率要达到80%以上,实现对重点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的实时动态监控。加强电磁辐射的环境监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16、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制定完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凡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都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建设应急处理设施。严格执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环境应急处理机制。建设覆盖全市的环境状况预测预报系统,完善各级环保部门局域网络,实现市、县自动监测系统的现代化传输网,确保全市环境数据信息的适时采集和处理,及时制作并发布环境预警信息。建设快速高效的应急响应系统,配备应急监测装备,提高对水、气等环境要素的应急监测能力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建设连接全市环保系统的应急环境信息传输网络,确保信息的快速准确传递和联络的畅通。加强应急装备和设施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17、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确保“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的具体落实,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确保环保投入增加比例高于经济增长水平。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必须按照《衡水市落实河北省建设环境保护四大体系的实施意见》(衡政〔2005〕80号)的要求,对“四大体系”建设所需的资金给予重点保证和优先安排。从2007年到2011年,市财政每年从预算内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预算内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严格落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各级环保机构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排污费收入作为环保专项资金全部用于企业污染防治、环境安全保障、污染防治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政策。2007年起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逐步实行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到2010年,全市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要达到2.5%左右。18、加强环保科技创新机制。强化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加大环保科技投入,联合科研院所、高校和优势企业开展环保技术合作与攻关。以河北泰兴环保设备厂和衡水碧泰环保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为依托,扶持一批科技含量高、管理规范、具有市场前景的环保产业,逐步培育我市环保骨干企业和规模型企业,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使我市的环保产业真正成为“阳光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环境信息化管理技术开发和应用,加强污泥无害化、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技术的研发,鼓励绿色和有机食品、节水节能型产品的研发生产。以枣强县京九环保复合材料厂为技术依托,进一步研究玻璃钢下脚料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问题;以安平县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和安平县镀锌工业有限公司为基础,研究集中治理丝网工业生产中的烟尘和废水污染问题。五、强化保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考核监督19、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真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切实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按《关于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意见》(冀办发〔1999〕2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环境保护职能,协同做好“十一五”期间各方面环境保护具体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环境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体系,大力促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的提升。积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把环境容量作为区域发展的重要依据,把环境质量作为结构调整的重要标志,把环境标准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努力探索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具体方式和途径,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认真组织推进循环经济工作,努力在钢铁、建材、能源等领域实现实质性突破,倡导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要采取有力措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关闭高消耗、高污染、破坏生态的企业。认真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全面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积极开展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结合企业技术改造,采取有力措施搞好节能降耗工作。财政部门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项目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保证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事业经费;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人事编制部门要为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落实职能、编制,解决环保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建设、房产、城管部门要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气化率、集中供热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集中处理医疗垃圾;督促县级污水处理厂建设,做好运营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要配合落实环境保护的有关政策法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依法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者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对政府决定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撤销其工商登记或者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公安部门要将社会噪声管理、机动车噪声和尾气污染控制列为日常管理工作,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贮存单位和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符合公安和环保要求,严防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积极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年检和抽检工作。国土部门对未经环保部门登记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地手续;要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农业生态建设和农业环境监测工作,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林业部门要加大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严格查处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捕滥猎、走私倒卖珍惜濒危野生动物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逐步改善生态环境。水利部门要落实水土保持工作规划,切实防治水土流失;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20、健全考核机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把环保工作作为评价和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逐级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措施,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1、加大责任追究。切实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对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认真完成环保目标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因违反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划,决策失误或行政干预导致环境恶化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加强社会监督。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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