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水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6日
政策文号:衡政办字〔2016〕9号
有效性:有效
衡政办字〔2016〕9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衡水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河北省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和《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坚持依法行政、市场主导、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规范高效、强化监管,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线上线下(O2O)相结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实现市场开放、斩断链条、公开选取、规范服务、诚信制约的阳光中介品牌市场。二、功能定位(一)规范管理功能。依托“衡水市人民政府网上办事平台”,建设我市的“网上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为业主、中介机构和部门提供登记管理、竞争选取、信息发布、合同管理、监督评价、信用管理等服务。(二)交易服务功能。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各级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信息后,由注册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网上报名、公开竞价、公开选取等程序竞争获取中标资格,再由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机构公示中标结果,实现选取中介机构“背靠背”网上交易服务。(三)监督评价功能。通过中介服务市场实体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全程跟踪监督履约情况和服务质量等管理信息,客观作出信用等级评价,从而实现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征信部门、审批服务部门信息共享,监督制约。三、建设原则(一)统一组织。在“中介服务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政务办、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信局和市物价局及相关部门组成,协调推进中介服务市场相关工作,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每月召开一次。市政务办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二)全面开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开放我市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打破地域、行业垄断和保护,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发展开放型、竞争型的中介服务市场。(三)平等竞争。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平等竞争方式,公开选取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招投标以外的投资审批中介服务。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或者业务需要,委托各级中介服务市场提供平等竞争和公开选取购买中介机构服务。(四)强化监管。按照“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投资审批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实行宽进严管、惩戒淘汰的清退制度。(五)规范高效。完善中介机构服务规范和标准,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统一建立我市中介机构基础档案、业务数据和项目信息库,实现数据整合、资源共享、运行高效。四、入驻范围(一)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作为投资审批受理条件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当通过网上申报、资质确认、备案登记等程序,入驻我市信息管理系统。具体包括:1、评估类。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研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林地征(占)用可研等文件编制,造价咨询,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土地评估、气象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影响评估、房地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2、勘查设计类。地质勘查、工程勘查、建筑工程设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等。3、测量调查类。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土地测绘、地籍调查等。4、检测服务类。消防设备及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检测服务。(二)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投资审批受理条件的强制性和指定性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实体入驻各级中介服务市场。(三)与投资审批无直接关联的其他中介机构,遵循自愿原则,自主选择是否入驻各级中介服务市场。五、任务分工和实施进度(一)梳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梳理涉及行政审批的服务事项,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目录,清理、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由市编委办牵头,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和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3月31日前。(二)建立市、县(市、区)两级中介服务管理机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成立专门的中介服务管理机构,配备充实工作人员,保证中介服务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行。由市、县(市、区)编委办负责,完成时限:市级中介服务管理机构2016年3月31日前建成;县级中介服务管理机构2016年4月30日以前建成。(三)开发建设信息管理系统。遵循“统一开发、集中部署,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统一平台、两级使用”的原则,开发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包括立项申报、招投标手续、开发部署软件系统、采购安装硬件设备等工作。各县(市、区)不再单独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由市政务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编委办负责业务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建设。完成时限:2016年4月30日前。(四)建设中介服务市场。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信息展示、现场咨询、公开选取、签约见证、监督管理等中介服务市场,并为中介机构实体入驻创造条件。由各级政府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完成时限:市级和桃城区中介服务市场在2016年5月1日以前建成运行,其他各县(市、区)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建成运行。(五)登记入驻各类中介机构。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渠道发布公告信息,邀请全国各类行业符合执业条件的中介机构报名、申请入驻信息管理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入驻中介机构进行资质确认并集中审核后,提出并公布入驻中介机构名单,统一在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登记。由市政务办负责,市工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4月30日前。(六)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借鉴省外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出台《衡水市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中介服务市场的规范运行和监督管理。由市政务办牵头,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3月31日前。(七)强化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息披露制度,实时更新披露不良信用信息。实行中介服务业黑名单制度,限制失信从业人员和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强化中介服务业信用分类监管,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由市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5月31日前。六、有关要求(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建设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的重要举措,建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市级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其他涉及行政审批的部门为成员的“中介服务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特别是牵头部门要制定实施计划,建立台账,保证按时完成任务,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整改。(三)开发系统,强化保障。市级统一开发部署的全市网上中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应用软件、信息资源库、系统升级改造和存储服务器等建设内容,建设资金由市财政给予保障,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各县(市、区)政府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配套建设相应的场地、网线设施、终端设备等,并将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要把建设中介服务市场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督促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政府督查部门对中介服务市场建设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推进不力、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附件:衡水市“中介服务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件:衡水市“中介服务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吕志成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何立涛 市政府副秘书长马金骥 市编委办(市审改办)主任于国义 市发改委主任姚会亭 市政务办主任牛泽彬 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局长崔建发 市财政局局长成 员:马学明 市政务办副主任李 威 市政府法制办科长曹德中 市工信局副局长潘振兴 市审计局副局长杨泽野 市物价局副局长蒲荣伟 市民政局副局长徐世勇 市住建局副局长张泰康 市规划局副局长王晓霞 市气象局副局长陈洪奇 市安监局副局长徐存国 市国土局副局长张久显 市环保局副局长邓义恩 市水务局副调研员李长春 市卫计委副书记张文奇 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王永杰 市人防办副主任陈建香 市国安局纪委书记刘振利 市城管局副局长王仕雪 市科技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办,马学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