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水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5日
政策文号:衡政办〔2014〕20号
有效性:有效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3日 衡水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工作新格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服务和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职责,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衡水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管理决策的议事机构,就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作为市政府和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和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桃城区政府、工业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工信局、监察局、审计局、城管局、规划局、法制办、政务办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局长担任。土地管理委员会以委员会会议形式议事。除上述成员单位参加外,市信访局、公安局、中级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局、林业局,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视会议审议议题参加。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土地管理专家、公众代表参加。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形式分为全体成员会议和主任会议两种。第五条 全体成员会议就以下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成果;(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方案;(三)年度收储计划;(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监管、征地补偿、土地执法的相关文件和重大问题;(五)重大复杂土地权属争议决定;(六)涉及土地、矿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七)土地增减挂钩计划、土地整治计划、占补平衡计划和耕地保护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八)主城区土地区片价、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九)主城区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宗地出让方案、出让底价的确定,“退二进三”宗地情况及方案;(十)需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主任会议就以下事项进行研究审议:(一)土地划拨方案的报批;(二)协议出让方案的报批;(三)报省用地计划;(四)涉及土地资金申请、拨付、使用报告批准;(五)年度供地计划的报批;(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确权审批;(七)一般土地权属争议决定;(八)土地征转卷的“一书四方案”审核;(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卷审核;(十)闲置土地处置的审批;(十一)储备中心地块项目收储报告;(十二)需提交主任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以上需提交主任会议审议的事项可以会议研究决定,也可以以文件传签方式决定。如传签决定,第(一)项至第(四)项由委员会主管副主任审阅后报委员会主任审签。第(五)项至第(十一)项由委员会主管副主任审签。第七条 对于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所列事项,由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提交相关议题并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在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形成初步审议意见提交会议。第八条 职能部门之间意见存在重大原则性分歧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召开协调会议,取得明确意见后再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九条 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临时调整会议时间或临时增开会议。会议时间和议题确定后,由委员会办公室于会前4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参会单位。参会单位最迟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确定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并传真至委员会办公室。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会议,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出席方可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原则上为参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主任或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批准同意后,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代为参加会议,并及时通知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制度,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对会议议定事项作最后结论。会议讨论结果以会议纪要为准。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及与会人员应遵守下列议事要求:(一)应提前熟悉审议项目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研究事项认真准备,积极参与审议工作;(二)在审议工作中应对照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三)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正在组织审议和需要保密的事项,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具体会务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受理提请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并负责前期协调工作;(二)拟定会议召开方案报请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审定,待批准同意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三)会前做好会议材料准备、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等工作,并将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送达参会单位;(四)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呈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五)妥善保管会议方案、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存档备查。第十四条 对于不需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国土局或其他主管部门通报并组织实施;对于需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经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国土局或项目提报部门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后组织实施。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可作为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土管理事项的决策依据。未经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土地管理事宜,市人民政府不予审批。经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及有关国土管理的政策、规定,需向社会公布的,由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会议纪要应作为市政府和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