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衡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5号),设立衡水市城市管理局,由直属事业机构改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增加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要求需要由市城市管理局取消、承接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主城区新建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职能调整到市住建部门,保留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及运行监督职责。(三)增加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衡水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3〕140号)规定的应承担的职责。(四)增加指导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的建设监督职责。(五)强化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市辖区的城市管理相对综合执法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负责主城区主干道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其他次干道城市管理工作,由桃城区政府衔接。(三)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我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和有关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四)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拟订城市市政设施、供热、燃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用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市区环卫、园林、市政、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专业规划的编制。(五)负责市政工程、新建道路雨污排水管道、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市政、园林、环卫设施的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负责园林和市政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并联审批工作。(六)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的维护及日常管理,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开设路口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进行审批和管理;负责随市政道路同步敷设的其他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七)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古树名木的保护;负责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和树木伐移的审批,参与对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设计和绿地率的审核认定;对市属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市区全民绿化。(八)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的清运;负责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九)负责城市市容综合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按市区分工负责对市管范围内的城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各类专业棚亭设置进行审批与管理;负责私自张贴街头小广告的治理工作;负责城市市管范围内的早市、夜市、无设施摊点的管理。(十)负责燃气供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规范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的市场经营行为;审查特许经营权的许可。(十一)参与管理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负责拟订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容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户外广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十二)负责城市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违纪案件。(十三)负责市政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处理有关灾害和安全事故。(十四)负责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十五)指导、考核、检查市辖区做好市政园林、环卫、供热、燃气、城建监察等各项城市管理工作。(十六)行使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热、燃气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衡水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3〕140号)授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衡水市城市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来电、来文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密、提案、督办、会议组织、后勤服务、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二)人事教育科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承办局机关、指导下属单位做好工资、调配、职称评定、人事任免、考核奖惩及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事宜;负责本系统职工在职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委会、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三)计划财务科负责城市建设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协调、组织编制局系统年度预算,并监督管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罚没收入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四)市政设施与市容管理科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设施的维修、养护,监督检查市政设施维修养护质量;负责随市政道路同步敷设的其他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城市绿化、环卫设施及其它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和服务热线工作;负责城市夜景照明、市区亮化和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负责私自张贴街头小广告的治理工作;负责大气污染抑尘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园林绿化工作。(五)供热燃气管理办公室管理供热、燃气工作;指导、监督供热、燃气建设项目的实施;指导规范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理顺供热、燃气价格;负责审查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等特许经营权出让、转让工作。(六)法制科负责起草全市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协调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报批和运用中的解释工作;指导全市城管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不按标准进行收费和处罚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法制培训和办理执法证件的申领和管理;指导、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负责违规执法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协调组织工作。(七)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科负责组织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及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的编制、标底审查及施工管理工作;贯彻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规范,组织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和交接;参与本系统内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编制近期和远期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方案;负责制定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并提供依据;负责本年度投资计划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大中型工程的设计招标;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各类设计图纸,组织审核施工图等技术文件;向招标部门提供完整的图纸技术资料;负责组织部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查评议工作。(八)行政审批科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及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监管、年检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进驻政务服务窗口事项的管理,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并提出市本级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转变管理方式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用印审批;负责行政审批制度的拟订、落实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四、人员编制衡水市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专职党务干部1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五、其他事项组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将市城市管理局管理的城建监察支队和市规划局管理的城市规划监察大队合并,组建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为市城市管理局管理的相当科级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核定事业编制197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3副。综合协调衡水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职能,集中做好城管综合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打击暴力抗法等管理工作。衡水市城市管理局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其他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分别确定为相关事项的责任单位。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