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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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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衡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八年一月三日      衡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扩面征缴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县市区管理部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目前,尚未给财政供养人员(包括乡镇干部职工、教师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县市区,自2008年1月起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否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统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各县市区自2008年开始,财政供养人员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企事业单位可参照财政供养人员缴存比例执行。单位缴存部分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县市区拟定、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和缴存方式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金额全额列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由财政部门按差额比例核定,不足部分由单位补齐;企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住房公积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住房公积金。   财政全额及差额拨款单位,由财政部门集中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按季度集中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企业及自收自支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各缴存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缴存,以确保职工正常支取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   四、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利用率通过多种宣传方式,让更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了解公积金的贷款功能和相对于商业贷款的优惠条件,在需要住房贷款时首选公积金。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最大贷款额度可达3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0年。同时,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为职工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顺序分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在市本级及县市区之间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制度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冀政〔2007〕95号文件精神,切实履行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确保职工应享受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不受侵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及执法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所有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调查,对能缴而不缴、断缴、欠缴单位上门催缴,对拒不缴纳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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