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水市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2月9日 衡水市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4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乡镇、街道(以下统称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乡镇安全监管体系(一)各乡镇均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乡镇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副职、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充分履行职能,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全面指导和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安全监管办事机构负责。各乡镇均要设立安监站,其中工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要设立独立的安监站,其他乡镇也要设立安监站,可挂靠在乡镇其他相关部门。安监站要配备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代表乡镇政府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受上一级安监部门的业务指导。各村居(社区)也要视安全监管任务情况,至少确定1名安全生产信息员,在乡镇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配合和协助安监站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反馈、统计、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和事故报告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二)加强乡镇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安全生产重点乡镇和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必须配备专职安监站长,专职安监站长人选应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重点乡镇安监站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2名,其他乡镇也要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重点乡镇和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还应根据安全监管工作需要,酌情增配一定数量的兼职安全监管人员。各乡镇安监站长的任命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须经乡镇党委研究确定,并下发正式文件明确。同时,要报县级安监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提升乡镇安监队伍和行业安全管理队伍整体业务素质和监管执法能力;定期组织乡镇安监站人员参加市、县组织的执法培训,确保安监人员100%持证上岗。(三)稳定乡镇安全监管人员队伍。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监管人员激励机制;乡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原则上工作满3年方可调整,专职安全监管人员调整,要做到新老人员对接,确保人员不空岗,工作不断档;建立从事危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行业(场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监管人员年度体检制度;积极推行为乡镇安监部门一线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四)加强乡镇安全监管经费装备保障。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落实经费,配备装备。乡镇安监站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并确保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乡镇安监站办公条件要达到“六有”标准,即:有办公场所(办公室、资料室、装备室等)、有基本办公设备(微机、打印机、传真机等)、有执法车辆(辖区范围较小或机动车辆行驶不便的城区街道,可据实际情况配备电动车)、有录音摄像取证设备、有必要的现场检验检测装备、有个人防护装备(安全帽、防毒面具、口罩等)。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持续不断地增加安全投入比例,不断改善基层安全监管条件。二、明确监管任务(一)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接受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监察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安委会例会。2、定期向县(市、区)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县(市、区)安委会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3、开展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强化安全监管力量、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加强乡镇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设立乡镇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4、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并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制度。5、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加强对本级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所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考核工作。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向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台账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台账,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有效管控;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情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台账并认真落实。7、建立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接到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救援程序。8、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有关事故处理决定;接到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每月按时向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9、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防范能力。10、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形成逐步增长机制;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安排专项引导资金,积极落实整改。11、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二)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1、按照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安委会主任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担任。2、每年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3、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委会全体会议(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形势,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和建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4、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乡镇政府提出奖惩建议。5、协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三)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工作职责1、履行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拟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2、承担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承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重要活动,协调安委会成员单位并督促落实有关工作,组织对本辖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情况实施考核。指导村(居)委会和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3、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和打非治违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和专项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推进生产经营单位标准化建设;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和闭环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加大监督检查力度。4、规范安全监管工作运行程序,实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台账式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各项信息资料的记录、分析和归档,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报告(送)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及其安委会或上级安委会及安全监管部门报告。5、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警示教育和培训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各种宣传教育手段,不断提高民众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自身建设,定期开展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赶赴现场,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并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做好安全生产值守工作,公开值班电话,保证通信畅通,在重大节日和特殊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7、完成本级党委、政府及安委会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安委会、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四)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乡镇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接受乡镇安委会的调度。三、完善工作机制(一)明确乡镇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加强安全监管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加强对乡镇有关部门、村居(社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协调,把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评和使用的重要指标,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三)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查处,坚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因隐患排查不彻底、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落实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四、加强日常管理(一)健全安全监管基本工作制度。乡镇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委会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预案、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乡镇领导包保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安全生产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等12项基本制度,并根据实际不断细化完善。(二)完善安全监管基础档案。乡镇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档案、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文件档案、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档案、安全生产监管对象分布图及基本情况档案、安全生产检查复查处罚档案、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档案、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民爆物品使用档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领导干部包保企业档案、重要的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档案等11类安全监管基础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的管理。五、规范委托执法(一)规范乡镇委托执法程序。县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可以结合乡镇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和实际需要,将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乡镇安监站承担,并就具体委托事项、权限签订委托书。受委托的乡镇,其安监站应具备必要的执法条件,有2名以上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开展执法活动。(二)建立县乡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行县乡安全监察联动机制,按照“责权一致、上下配合”的原则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根据辖区内主要行业分布情况和监管任务情况,整编成多个执法中队分片进行执法检查;乡镇安监站要切实履行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隐患,及时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视情况依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向县级安监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县级安监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六、强化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44号)及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出台本地关于加强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对乡镇安全监管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执法等问题进行明确。要落实辖区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的主体责任,政府班子成员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分片包干,切实加强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的检查指导。落实机构、编制及经费。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乡镇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场所、经费、装备“五落实”。乡镇政府对本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负总责,认真抓好各项工作协调落实,全面推进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工作。(二)稳步推进实施。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全面推进、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推进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建立保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于2015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市政府督查室、市安委办将对此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三)营造浓厚氛围。坚持开展全民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宣传阵地,有针对性地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设立固定安全生产宣传栏,发放安全知识手册、宣传单,张贴当地农村易发事故案例挂图,向广大群众宣传用电、用气、乘车、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观念,强化安全理念,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安全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全市各类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