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湖、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制定出台了《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0〕2号,以下简称《规定》)。现根据《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二、目标要求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使行政执法活动更加公正透明,更有利于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应把握如下原则。1、合法原则。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2、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近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近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3、公开原则。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公布,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作出说明。4、教育先行原则。行政执法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把增加罚没收入作为行政执法目的。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全市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湖、开发区管委会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尽早进行安排部署,督促所属部门根据市直部门制定的标准,结合县市区实际进行细化量化,并抓好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确保自由裁量标准能够真正落实到位。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与县市区对口部门就自由裁量权工作做好指导和协调,做到全市协调一致。省以上垂直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暂无规定的,按照本《方案》开展工作。四、实施步骤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7月1日-7月15日) 市直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建立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责任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本部门现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并编制目录。梳理要全面准确、不遗漏。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或失效的不能作为处罚依据。7月15日前填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责任回馈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二)细化量化阶段(2010年7月16日-9月15日)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结合近三年实施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者到基层执法单位调研等形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自由裁量空间趋零的原则,把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划分为数个等级,每个等级分为若干阶次,明确每个等级和阶次的处罚具体条件和标准,予以合法合理的细化和量化,制定出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执法标准。违法行为等级归纳应当具体,阶次应当明显,排序应当科学。按如下要求细化量化。1、量化依据选择。对同一行政管理方面的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只选择一部。上位法规定比较具体明确,且便于操作的,选择上位法进行量化;上位法规定比较笼统的,选择下位法进行量化。下位法既有行政法规又有地方性法规的,选择地方性法规进行量化;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规章进行量化。既有政府规章又有部门规章的,选择政府规章进行量化;没有政府规章的,依据部门规章进行量化。规范性文件不予量化。2、量化处罚种类。主要细化量化罚款和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有罚款幅度的不予量化,200元以下罚款一般不予量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责令改正、取消或降低资质、暂扣许可证、执照等处罚种类不予量化,作为并罚内容。3、量化档次划分。20万元以下罚款量化,掌握从轻、一般、从重三个档次;罚款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量化,掌握从轻、一般、较重、从重四个档次;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不进行量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处罚。我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分两步进行,属第一阶段的部门(见附件2)要在8月15日前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属第二阶段的部门(见附件2)要在9月15日前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细化量化工作,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三)审核备案阶段(2010年9月16日-11月15日)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按规定时间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量化工作后,要将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提交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审核表》(见附件3)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申报表》(附件4)。经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备案。报送材料统一使用word格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实施主体、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及规范事项进行督促整改。11月15日前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审核工作。(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16日-12月31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坚持边规范、边实施的原则,规范一个部门,实施一个部门。市直各部门在要11月15日以前全部进入实施阶段,各县市区所属部门在2010年年底前进入实施阶段。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规范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依法、科学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岗位,明确不同执法机构和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责任,对各个执法层次和岗位充分授权,形成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各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自由裁量标准印制成册,发放给本部门的执法人员,并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做到熟练掌握运用。各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要通过报纸、网络向社会全文公布,让社会和广大群众知晓,并公布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充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同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查分离、查处分离、罚缴分离、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确保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有效实施。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各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常抓不懈。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亲自抓、专门科室承办的工作机制,并纳入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做到有领导、有机构、有方案、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成效。各县市区县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担负起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职责。(二)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落实本实施方案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按计划、分步骤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不得延缓时间进度。要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深入开展创优争先活动结合起来,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互相促进。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当好参谋、助手,严格把关,注意跟踪每一阶段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推出典型,总结交流、推进工作,确保工作质量。(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形象和加强廉政建设、源头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作为政府绩效评估和机关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体系,引入群众评议机制。对不认真落实、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附件1: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责任回馈表 责任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承办责任人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主管领导 主管科长 专管人员 涉及执法科室 执法依据 系统内是否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规定 附件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量化时间进度表完成时限行政处罚实施机关8月15日前完成审计局、法制办、应急办、财政局、地税局、统计局、档案局、人防办、科技局、教育局、体育局、文化局、爱卫会、计生委、旅游局、气象局、发改委、盐政处、商务局、粮食局、烟草局、国土局、民政局、司法局、安全局、宗教局、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乡规划局、消防支队、残联、保密局、国税局、无线电管理局、外汇局9月15日前完成环保局、城管局、卫生局、广电局、农牧局、林业局、水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附件3:________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审核表(式样) 处罚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违法行为处罚量化标准并罚内容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使的;1、行驶里程在500米以下的(含500米),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2、行驶里程在500米以上,2000米以下的(含2000米)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3、行驶里程在2000米以上,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略)(略) 附件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申报表 报送单位:(公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本部门梳理依据情况依据类别数量(部)涉及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法条数量细化量化项目标准数量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规章 部委规章 总计 本部门法制机构意见 法制机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本部门集体讨论意见 部门主要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