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水市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四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5日
政策文号:衡政办〔2007〕27号
有效性:有效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四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 按照省政府《关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职工工资增长的意见》(冀政[2007]59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把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目标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通过发布工资指导线、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等措施,促进企业职工工资稳步增长,使全体职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根据全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我市“十一五”期间每年职工工资增长目标为11%。今年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0%,中线为14%,下线为4.5%;我市工资参考线是12.5%。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可在工资增长上线区间内相应提高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中线增幅安排工资分配;其他企业可按略高于下线的幅度安排工资增长。 为确保实现这一目标,落实好省政府5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了《衡水市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四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二○○七年九月五日 衡水市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四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意见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意见》(冀政〔2007]59号),《河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冀劳社〔2001〕6号),《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部长令2004年21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部长令〔2000〕9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办法》(冀劳社〔2002〕63号)和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劳〔1995〕168号)等文件规定,各县市区要责成劳动保障部门抓好企业工资管理工作,通过发布工资指导线、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等措施,促进全市职工工资稳步增长,实现市政府确定的工资增长目标。 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企业健全完善工资分配基本制度,规范企业分配秩序,现就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和工资监督检查等四项基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四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四项制度”是涉及企业工资确定、工资支付、工资调整和工资监督检查各个环节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四项制度”,是新时期完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企业,均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工资法规政策规定,从健全完善企业内部分配规章制度入手,认真落实“四项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使之不断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企业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意见》(冀政〔2007〕59号),建立“四项制度”并落实好“四项制度”。市属企业、中省属驻衡企业、外商投资、合资企业和外省驻衡企业的“四项制度”,统一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县市区属企业以及无隶属关系的民营、私营等企业“四项制度”的备案程序向当地劳动保障局备案。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以前,应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三、企业“四项制度”审核备案要求: (一)工资指导线审核制度。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办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当地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企业要做好实施方案,经企业工会、职代会同意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申报当年工资增长幅度。报送的基本要求、内容和程序等按衡劳社〔2007〕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企业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事先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在调整和变更职工工资分配形式或制度后,30日内将调整的方案、说明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状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效益、资金等状况)、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起止时间、履行民主程序情况等。 (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决定工资、职工参与分配和民主监督的过程,协议内容要依照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双方代表协商确定,并经董事会及工会同意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四)企业经营者收入审批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企业经营者收入审批是政府加强经营者收入管理的要求,实施经营者收入方案审批测算程序,要按照冀劳〔1996〕134号、冀劳社〔2002〕63号文件规定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由国资委确定,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发文。工资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日常工资管理中,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察执法,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曝光。工资专项检查是指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是通过企业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上年度企业经营状况、工资以内工资以外收入状况的审计报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计报告的数据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检查,并在辖区企业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企业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提供上年度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审计报告书。 企业在执行以上“四项制度”时,均须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表格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河北省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四项制度”方案,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四项制度”备案的企业,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认真做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服务,并切实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要正确处理政府必要的调控和企业自主分配的关系,运用科学得当的方式方法,合理把握调控的分寸和力度,把工作重心放到指导、监督企业完善工资分配基本制度、健全民主管理程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健全企业工资“四项制度”作为加强工资宏观调控、完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企业长远发展的总抓手,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把“四项制度”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属国有、集体、其他类型企业在10月底前将落实“四项制度”的审核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同时报送附有相关的资料及说明。中央、省属驻衡企业在10月底以前按照管理权限将“四项制度”落实情况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各县市区将“四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于11月中旬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