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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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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5号),设立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衡水市公务员局牌子。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增加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要求需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承接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三)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四)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才智力引进,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五)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六)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七)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舆情研究。(三)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完善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才智力引进,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做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标准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基金统筹办法等,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做好相关政策、标准的补充和完善,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实现“五险”统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决策。(六)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七)完善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市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衡(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九)完善并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完善并落实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完善并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二)完善并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统筹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十三)承办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有关事宜,统一管理市政府系统科级干部人事档案。综合管理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的奖励、表彰工作。(十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免、培训、辞退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十五)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十六)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十七)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拟订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十八)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和市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等有关事宜;负责市政府各部门科级公务员的考察、选拔、任免等工作。(十九)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上报国家、省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人选;指导协调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和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人选。(二十)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二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的政务、事务。拟订工作制度、计划并督办落实;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及其他上级交办事项和工作;承办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的会务、记录和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公文审核、文电处理、局党组及行政印章管理等秘书性工作;承办重要会议文稿、综合性汇报材料的起草;负责对外联络接待、安全保卫、值班和后勤保障等事务性工作;负责机要保密管理工作。组织安排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组织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处理应急事务。组织协调其它综合性、临时性工作或事项的处理。协助做好退休人员服务工作。(二)人事教育科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人事任免、人事统计、人事档案管理和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拟订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三)法制科统筹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组织起草、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文件;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审并就合法性予以审核;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分析工作运行情况;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和法律法规咨询工作;制定本系统行政规范、执法监督规则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并监督监察;负责本系统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承办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等事项。(四)规划统计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下达机关事业单位日常增人计划;拟订市直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负责审核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核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负责市直机关工勤人员招录手续、和流动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工作。(五)劳动监察科拟订全市劳动监察制度及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参与处理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而引发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监察统计。负责全市劳动监察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监察。(六)劳动关系科综合管理全市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完善并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方劳动标准、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审核市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负责企业单位工人流动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市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相关事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七)基金监督和财务科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的使用与调剂并搞好审计监督。负责本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它政策性资金、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局国有资产的管理;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它政策性资金、各类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全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统计;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监督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员资格。(八)调解仲裁管理科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政策文件;组织仲裁员培训、考核和聘任管理,抓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指导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相应工作。拟订劳动合同鉴证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九)培训就业科(失业保险科)拟订全市促进统筹城乡的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制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市政府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发展劳务经济;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预备制实施办法;负责全市技工院校和中级以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负责全市职业资格管理,制定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并落实失业保险政策,拟订失业保险工作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参与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的权益保障政策;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十)人力资源市场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草案;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市直单位(含中、省直驻衡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中专以上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市、省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参与拟订全市毕业生就业政策,参与全市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科级职务任免、辞职、辞退等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据事业单位类别,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十一)工资福利科负责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组织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上级制定的工资、津贴和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规定、制度;研究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审批;管理和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工作;研究完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政策规定。(十二)军转干部安置科(衡水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参与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协调安置随调随迁家属;参与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十三)养老保险科综合管理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审核市属企业年金方案;承办全市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申报工作;承办市本级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全市企业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核准工作;贯彻城镇居民、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监督和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十四)工伤保险科(衡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管理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贯彻落实宣传国家、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工作;按规定标准协议定点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等机构;承办全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工伤认定工作;执行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完善并及时调整充实鉴定委员会专家库;承办全市工伤职工因工致残、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初次鉴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十五)医疗保险科综合管理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工作。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实施资格管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资格认定管理。(十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外国专家局)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负责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拟订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专家休假;负责全市博士后管理;参与拟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专家和留学服务。管理来衡工作的外国专家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培训工作。编制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智力引进有关文件并监督执行;拟订并完善外国专家来衡工作及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工作,开辟智力引进渠道;拟订智力引进成果鉴定评估、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十七)职称管理科(衡水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制定全市职称改革办法并负责实施;负责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审查和申报推荐工作;负责全市中级、初级评委会的组建、审批和备案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审查及证书管理;负责全市调入、引进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方案的核准;监督指导职称考试工作。(十八)行政审批科(对公业务受理中心)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及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监管、年检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进驻政务服务窗口事项的管理,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并提出市本级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转变管理方式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用印审批;负责行政审批制度的拟订、落实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十九)公务员综合管理科(考录培训科)负责贯彻落实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交流与回避、日常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有关程序上报全市及市直公务员录用计划;参与拟订公务员录用政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完善考试录用质量评价体系;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政府机关面试考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系统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二十)考核奖惩任免科综合管理政府的表彰奖励;完善公务员考核表彰奖励制度;拟订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审核上报上级部门和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人选,拟订和完善受表彰奖励人员享受有关待遇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的全市性表彰奖励活动;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议案和提请市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挂职锻炼、辞职、辞退、职位聘任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完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轮岗、调任、公开选拔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完善公务员惩戒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四、人员编制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6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专职党务干部1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五、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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