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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政策文号:衡政办发〔2015〕29号 有效性:有效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5号)、《衡水市政府关于调整市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衡政办〔2014〕47号)设立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增加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要求需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承接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将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负责拟订提高本辖区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政策、文件,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三)负责辖区内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当地质量发展规划;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本辖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四)负责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专项打假活动。(五)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和省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本辖区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本辖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市级农业地方标准;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管理辖区内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六)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和监督地方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本地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七)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本辖区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辖区内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认证认可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协调和监督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八)承担本辖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九)承担综合管理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的科学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0个内设机构和3个分局:(一)办公室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策研究,督查督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安全保卫、信访、新闻发布、外事管理等工作;负责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及市长公开电话相关事宜;负责市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职业资格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三)计划财务与科技科承担市局机关和派出机构的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机关和下属单位各类资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以及内部审计工作;拟订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相关科研、技术引进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技术机构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的有关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四)质量管理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全市质量发展规划和质量奖励制度;建立全市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推进和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承担全市宏观质量综合统计、分析与通报工作;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国家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进行监督和管理;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开展认证;规范和监督认证认可中介服务机构的活动。(五)标准化科管理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市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承办全市产品采标认可、采标标志备案;承办市级地方标准立项、审核、报批和发布;受理县(市、区)级农业地方标准备案;指导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六)计量科管理和监督全市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全市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有关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资质资格;负责全市的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七)产品质量监督科拟订市级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综合管理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充装)、经营、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管理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实施资质考核;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九)行政审批科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及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监管、年检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进驻政务服务窗口事项的管理,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并提出市本级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转变管理方式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用印审批;负责行政审批制度的拟订、落实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十)稽查队(打假办公室)管理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组织本辖区日常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辖区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调查处理重大和跨区域的生产、流通领域质量技术违法案件;参加周边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办案的协调联动。(十一)桃城区分局负责管理桃城区辖区内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监察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承担市局委托的行政许可工作。(十二)工业新区分局负责管理工业新区辖区内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监察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承担市局委托的行政许可工作。(十三)滨湖新区分局负责管理滨湖新区辖区内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监察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承担市局委托的行政许可工作。四、人员编制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6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专职党务干部1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五、其他事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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