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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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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衡水市城管局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衡水市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2015年版) 序号 行政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部门全称) 承办机构(科室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处罚、给付、奖励等)依据 和标准 备注 2301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市容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8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工作日 依据:衡价费字【2002】24号;标准:4.5/每立方米 2302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修剪砍伐城市树木核准、审批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绿化办 《城市绿化条例》第20条、第21条、第24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7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工作日                否 2303 行政许可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绿化办 《城市绿化条例》第19条《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第2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7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个工作日 依据《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22条;标准:基准地价+建设费 2304 行政许可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市政科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33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工作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城【2015】43号)。 1水泥路面(快速路) 705元 每平方米 2 水泥路面(主干道) 595元 每平方米 3 水泥路面(次干道) 538元 每平方米 4 水泥路面(支路) 409元 每平方米 5 沥青路面(快速路) 554元 每平方米 6 沥青路面(主干道) 548元 每平方米 7 沥青路面(次干道) 460元 每平方米 8 沥青路面(支路) 328元 每平方米(略) 2305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批准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市政科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31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工作日 河北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冀建城[1994]6号 标准:主要干道临时占道收费:机动车停车场0.32元/日/平方米; 基建施工0.24元; /日/平方米;经营性棚亭1.2元/日/平方米;经营性摊点0. 80元/日/平方米 2306 行政许可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燃气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4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8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个工作日 否 2307 行政许可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市容科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第11条、第17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个工作日 否 2308 行政许可 城市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同意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市容科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第14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即办件 河北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冀建城[1994]6号 标准:主要干道临时占道收费:机动车停车场0.32元/日/平方米; 基建施工0.24元; /日/平方米;经营性棚亭1.2元/日/平方米;经营性摊点0. 80元/日/平方米 2309 行政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市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0个工作日 否 冻结 2310 行政处罚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除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311 行政处罚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进行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2312 行政处罚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313 行政处罚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未及时加固或者拆除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314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315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2316 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317 行政处罚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318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2319 行政处罚 在城市内行驶的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320 行政处罚 城市施工现场未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的;城市临街施工现场未在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的;城市施工现场的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城市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措施的;城市施工现场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的;城市施工现场渣土未及时清运,保持整洁的;城市施工现场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保持清洁的;城市施工现场施工排水未按规定排放,造成外泄污染路面的;城市建设工程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321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322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323 行政处罚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324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325 行政处罚 市民饲养的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326 行政处罚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327 行政处罚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328 行政处罚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329 行政处罚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五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330 行政处罚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331 行政处罚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332 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333 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33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335 行政处罚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等行为的;损坏环境卫生设施、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五条: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336 行政处罚 产生城市垃圾的以及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2337 行政处罚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338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39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40 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341 行政处罚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342 行政处罚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343 行政处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44 行政处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345 行政处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46 行政处罚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以下罚款 2347 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348 行政处罚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349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350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351 行政处罚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352 行政处罚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353 行政处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354 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355 行政处罚 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率低于国家标准,尚有空地可绿化而不绿化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并处20至30元/m²的罚款 2356 行政处罚 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责令限期补缴绿化用地补偿费,并处应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3%至5%的罚款 2357 行政处罚 无绿化资质进行设计和施工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5%至10%的罚款 2358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完工后未拆除绿化用地内的临时设施、未清理场地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5至10元/m²的罚款 2359 行政处罚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100至200元/m²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360 行政处罚 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361 行政处罚 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362 行政处罚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363 行政处罚 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364 行政处罚 擅自修剪树木的、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365 行政处罚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砍伐树木株数的3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2366 行政处罚 擅自移植树木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处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2367 行政处罚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摊点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5至10元/m²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368 行政处罚 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2369 行政处罚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370 行政处罚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371 行政处罚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 2372 行政处罚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73 行政处罚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74 行政处罚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四款、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75 行政处罚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76 行政处罚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77 行政处罚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78 行政处罚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379 行政处罚 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380 行政处罚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381 行政处罚 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82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没有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83 行政处罚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没有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84 行政处罚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85 行政处罚 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86 行政处罚 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未符合总体规划而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87 行政处罚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损害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草枝叶,践踏植被;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88 行政处罚 (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五)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89 行政处罚 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90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擅自修剪树木的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部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权力清单(2015年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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