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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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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新区组织人事局:   为保证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顺利启动,平稳运行,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7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指导意见》(衡政办发〔2016〕49号)以及《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5〕35号)原则要求,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新生儿参保报销、一级医疗机构划分、异地就医转诊和报销材料等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出生婴儿是指在衡水市范围内各县市区落户的当年新出生婴儿(以下简称:新生儿)。(二)《管理办法》中“新出生的婴儿父母一方已参加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是指:1、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其工作或居住地组织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不特指衡水市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展的基本医疗医疗保险;2、新生儿父母参加衡水市辖区外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提供其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证明;3、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符合上述条件的新生儿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自动获取城乡居民参保资格,享受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不需缴纳当年度参保费用。出生3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需缴纳当年度全额参保费用(包括个人参保费用和政府补助资金),才能享受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每年9至12月份出生的婴儿,错过下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期的,应于出生下年度2月底前缴纳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参保年度全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四)新生儿的父母双方均未参加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度全额参保费用(包括个人参保费用和政府补助资金),可享受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未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缴纳全额参保费用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五)新生儿在参保登记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暂不执行出院即时结报,应回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二、关于衡水市域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认定为确保政策连续性,适应上级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要求,明确衡水市域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各类一级医疗机构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参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执行。三、参保城乡居民异地就医(一)参保城乡居民异地就医手续办理参保城乡居民因病情需要或急诊到县域外就医应到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备案。经办机构要为其开具《衡水市城乡居民异地(急诊)就医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告知参保城乡居民异地就医报销相关事项。(本文规定异地就医费用报销所需材料和时限要求,可以在《衡水市城乡居民异地(急诊)就医备案登记表》背面印刷以便参保城乡居民了解掌握)(二)异地就医转诊医疗机构的要求参保城乡居民除急诊以外到县域外就医,转往衡水市域内的应该是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按照市内标准执行;转往衡水市辖区外医疗机构原则上应该是当地基本医保定点机构中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医疗机构,报销标准按照转往市外标准执行。(三)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和时限要求1、参保城乡居民在执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时提供以下材料:(1)《衡水市城乡居民异地(急诊)就医备案登记表》(2)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注:①住院患者是儿童的应提供监护人(父亲或母亲)户口本和户口页的复印件。②住院生育报销提供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及其复印件。出院时凭出院结算单办理报销手续。2、在非出院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住院,回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报销需提供材料:(1)出院结算单(盖章)(2)费用明细表(盖章)(3)诊断证明(盖章)(4)病历复印件(盖章)(包括病历首页、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全部检查报告单及全部医嘱)(5)长期外地居住或出差探亲证明(6)《衡水市城乡居民异地(急诊)就医备案登记表》(7)本人社保卡或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注:①1—4项资料应告知患者自留复印件一份。②如果是儿童应提供与患者同户口本的监护人(父亲或母亲)的银行卡复印件、户口页的复印件(开卡人与孩子)及开卡人身份证复印件。③住院生育报销提供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及其复印件。3、参保城乡居民在非出院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治疗,应于出院后1个月内(逢法定节假日顺延)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超过规定时限,医保经办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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