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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衡水市生态环境教育协调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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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衡水市生态环境教育协调小组的通   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生态环境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教育工作的落实,经市政府研究,成立衡水市生态环境教育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  长:王世昆  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宋鸿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连兵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成  员:宋爱勇  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段建平  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李玲玲  市财政局副局长孙  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级调研员王秀真  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谢连仲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孙慧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  忠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调研员张长禄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邢雅兰  市水利局副局长林  辉  市交通运输局四级调研员关瑞卿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赵志勇  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张  杰  市民政局副局长张运良  衡水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刘锡宽  衡水日报社副社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生态环境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联系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宋爱勇同志兼任。各县市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承担并履行本地本单位的职责分工(详见附件)。附件:衡水市生态环境教育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衡水市生态环境教育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责任单位 主要职责 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1.建立生态环境教育领导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协调生态环境教育重大事项。 2.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将生态环境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4.将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列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内容。 5.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1.鼓励、引导、支持在有关单位或者场所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 2.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一个以上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定期向公众免费开放。 3.在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周集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1.利用社区、集市、文化馆等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的生态环境教育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居)民生态环境保护公约,并组织实施。 2.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1.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时设置生态环境教育内容。 2.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部门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3.在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周集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 主要职责 依据 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组织、推动、监督和管理。 2.每年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全市生态环境教育计划,明确重点教育内容 3.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部门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4.建立生态环境教育资源和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生态环境教育信息公开。开发生态环境教育学习课程,编制生态环境教育资料,组织生态环境教育培训,为开展生态环境教育提供政策、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5.在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周集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6.对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生态环境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企业生态环境信用体系。 7.指导、监督辖区排污单位组织开展员工生态环境教育培训。 8.作出生态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被处罚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生态环境警示教育培训。对拒不开展生态环境教育活动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罚款。对拒不接受生态环境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学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9.组织开展文明祭祀、秸秆禁烧、烟花禁放、清洁取暖等农村生态环境教育活动,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技能。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市教育局 1.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对学校生态环境教育进行考核、监督。 2.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部门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3.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及认知能力,启蒙幼儿认识自然环境,培养幼儿珍惜自然资源、关心和爱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4.中小学应当组织学生参加生态环境教育活动,培养学生保护生态、爱护环境的良好行为习惯。 5.联系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应当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实践及教育讲座等多种形式,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意识,提高学生的生态环境素养和生态环境知识技能,鼓励学生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 6.在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周集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 主要职责 依据 市财政局 1.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教育工作。 2.在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周集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市司法局 1.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部门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3.在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周集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 1.组织开展文明祭祀、秸秆禁烧、烟花禁放、清洁取暖等农村生态环境教育活动,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技能。 2.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部门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3.在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周集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 1.组织开展文明祭祀、秸秆禁烧、烟花禁放、清洁取暖等农村生态环境教育活动,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技能。 2.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部门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3.在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周集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局 1.组织开展文明祭祀等生态环境教育活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 2.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部门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3.在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周集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 1.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部门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2.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 3.在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周集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 主要职责 依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部门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2.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 3.在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周集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部门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2.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 3.在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周集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市水利局 1.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部门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2.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 3.在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周集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市城管综合 行政执法局 1.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部门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2.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 3.在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周集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 1.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部门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2.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 3.在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周集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衡水日报社 衡水广播电视台 1.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部门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3.在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周集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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