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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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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1日 政策文号:衡政办字〔2023〕59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6月28日,省政府印发了《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冀政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抓好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代建单位选择代建单位可以是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市直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建设。市直使用单位选择市级代建单位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二、职责分工(一)市发展改革委为市级代建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协调推进本级代建制项目的实施,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代建制工作。(二)市行政审批局为代建制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并按照经市政府同意的相关文件,确定代建单位及相关代建事宜,完成项目审批后,抄送市发展改革委。(三)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使用单位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按照《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衡政规〔2021〕1号)的规定进行研究决策。(四)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做好代建制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三、适用范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应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按通知要求落实相关责任。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实际,调整本地区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审批流程。附件: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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