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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衡政办字〔2016〕171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滏阳河、清凉江等主要河流生态补偿金扣缴及奖励政策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因子COD、氨氮、总磷。二、考核监测(一)跨市境断面监测。献县闸、连村闸等跨市进出境断面每月水质监测数据以环境保护部或省环保厅认定的结果为准。(二)跨县市区断面监测。由衡水市环境监测站按照规范和要求组织相关县市区环保部门进行监测,以市环境监测站数据为准。另外,如河流水质出现异常情况,市环境监测站将对各县(市、区)出境断面进行随时抽查,每次抽测的结果都将做为生态补偿的依据,以最高值计算当月生态补偿扣缴数额。(三)监测数据汇总报送。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市考核断面的监测结果,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环境保护局。三、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一)考核断面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时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1、当河流入境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或无入境水流)时,以0.2倍和3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0.2倍以下(含0.2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2倍至0.4倍以下(含0.4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4倍至0.6倍以下(含0.6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标准,而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COD浓度继续增加时,以0.2倍和6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0.2倍以下(含0.2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2倍至0.4倍以下(含0.4倍),每次扣缴12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4倍至0.6倍以下(含0.6倍),每次扣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二)考核断面氨氮超过规定标准时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1、当河流入境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或无入境水流)时,以0.5倍和3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氨氮浓度超过规定标准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标准,而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氨氮浓度继续增加时,以0.5倍和6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氨氮浓度超过规定标准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12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三)考核断面总磷超过规定标准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1、当河流入境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或无入境水流)时,以0.5倍和3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总磷超过规定标准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标准,而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总磷浓度继续增加时,以0.5倍和6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总磷浓度超过规定标准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120元;超过规定标准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四)恶意和非法排污行为导致的断面COD、氨氮和总磷浓度超标,按上述标准执行,视超标次数累计扣缴,不免除正常考核责任。(五)对清凉江流经的故城县、枣强县、景县、武邑县,两岸不得有排污(沥)口,发现有污水流入,其监测数据与河流要求水质类别比较作为断面生态补偿依据。四、生态补偿金扣缴分配程序(―)衡水市环保局负责汇总各考核断面每月监测结果并计算确定生态补偿金扣缴资金数额,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有关县(市、区)政府发出扣缴通知,并将涉及市管县的扣缴通知抄送市财政局。(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管县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对涉及省财政直管县扣缴的,市环保局将有关省财政直管县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情况和扣缴金额报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汇总送省财政厅代为扣缴。扣缴资金作为全市水污染生态补偿资金,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三)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和分配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五、生态补偿金的用途和使用(一)生态补偿金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以下规定项目:1、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沿岸地下水污染,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项目;2、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应给予补偿的项目;3、水污染物减排和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4、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项目;5、其他应当予以支持的项目。(二)按照市级生态补偿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及时将补偿和奖励资金(指标)拨付(下达)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应当在收到资金(指标)后2个月内,将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安排落实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备案。(三)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生态补偿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与环保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生态补偿金使用和有关项目建设工作。(五)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环保等部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金管理制度,形成生态补偿金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生态补偿金的规范有效使用。七、其他(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的督导,并及时通报情况,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作为全市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滏阳河沿线生态补偿政策进行修订的通知》(衡政办字〔2015〕19号)同时废止。附件:河流沿线考核点位和考核指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河流沿线考核点位和考核指标 序号 监站点位 水质目标(单位:mg/L) 点位性质 2016--2017年度 2018--2020年度 COD 氨氮 总磷 COD 氨氮 总磷 1 贡家台(深州市入桃城区断面) 60 8.5 0.8 40 6.5 0.4 考核点 2 小西河班曹店闸(小西河入滏阳河断面) 60 8.5 0.8 40 6.5 0.4 对照点 3 卢村桥(市区出境、工业新区入境断面) 60 8.5 0.8 40 6.5 0.4 对照点 4 南汉林村桥(工业新区入武邑县断面) 60 8.5 0.8 40 6.5 0.4 考核点 5 岔河桥(武邑县入武强县断面) 60 8.5 0.8 40 6.5 0.4 考核点 6 前庄闸(武强县入滏阳新河上游断面) 60 8.5 0.8 40 6.5 0.4 考核点 7 富武路滏阳新河桥(滏阳新河与滏阳河交汇处上游断面) 60 8.5 0.8 40 6.5 0.4 对照点 8 献县闸(衡水市出境断面) 60 8.5 0.8 40 6.5 0.4 考核点 9 武阜路桥(清凉江出境对照断面) 40 6.5 0.4 40 6.5 0.4 对照点 10 连村闸(清凉江出境) 40 6.5 0.4 40 6.5 0.4 考核点 备注:当滏阳新河富武路断面监测数据高于前庄闸断面与献县闸断面时,该考核因子以前庄闸作为武强县出境断面,其余情况取献县闸与前庄闸较高者作为武强县出境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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