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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衡政办字〔2016〕172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51号)已印发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意见》内容具体细致,要求明确。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具体任务主要在县(市、区),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与省文件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关系我市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今后农业农村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和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工作协调,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在省定时间节点的基础上,明确具体的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各县(市、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将实施方案报送市物价局,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物价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二、明确职责,协调联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强化农业水价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工作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价格(发改)、财政、水务、农牧、民政、电力、林业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价格(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水价改革工作的调度和协调,确保按照时间进度和工作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工作。对供水计量设施完善,具备条件的农业用水,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及时提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农业水价政策。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落实农业水价财政补贴政策,充分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为农业水价改革提供资金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水务部门要做好供水计量设施安装和完善、推广符合实际、简便易行的农业灌溉取用水计量设施;做好农业水权确认和水资源调配等农业水价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农业、林业部门积极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进节水措施。对农业用水实行限额管理,合理核定农业用水定额。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省要求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三、认真落实“一提一补”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一提一补”农业节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字﹝2014﹞79号),对我市农业水价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2015年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提一补”模式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核、评估,并已批复执行。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及时将“一提一补”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四、做好基础性工作,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改革初期要首先做好计量设施的安装和改造等基础性工作,夯实农业水价改革的基础。2018年底之前,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完成计量设施安装,为农业水价综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建立打好基础。到2020年农业用水全面推行计量收费,实现农业综合水价改革任务。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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