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景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4号)要求,授予城乡融合试点县(景县)更多的改革自主权,探索乡村振兴与新型城镇化协同发展体制机制。市政府决定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共5项,其中直接下放1项,委托下放4项。为确保下放事项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做好衔接落实工作。景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下放工作,及时衔接落实并依法实施。县级承接部门要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要求编制服务指南,确保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接得住、办得好。市级下放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对口辅导等方式做好业务培训与指导,确保下放事项平稳有序承接。二、切实加强审管衔接工作。景县人民政府要明确审批与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审批部门将审批信息及时推送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将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可能影响许可决定的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反馈审批部门,确保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三、按规定时限完成衔接工作。景县人民政府要在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附件:向景县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向景县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市级 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下放 方式 县级 实施部门 县级 监管部门 事中事后监管 措施 1 市行政审批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完成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直接下放 县行政审批局 县农业农村局 1.指导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市行政审批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委托下放 县行政审批局 县生态环境局 1.指导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 市行政审批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下放 县行政审批局 县交通运输局 1.指导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序号 市级 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下放 方式 县级 实施部门 县级 监管部门 事中事后监管 措施 4 市行政审批局 燃气经营许可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冀建法改〔2020〕3号)第四条:燃气经营类别分为5类:管道燃气、瓶装燃气、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母站、子站)、其他经营类。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母站、子站)、其他经营类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各地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自核发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发情况告知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由同级燃气管理部门将核发情况报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告知下级燃气管理部门。 3.《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中,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应当向省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应当自核发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发情况告知同级燃气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发情况报省燃气管理部门,并告知燃气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委托下放 县行政审批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指导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序号 市级 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下放 方式 县级 实施部门 县级 监管部门 事中事后监管 措施 5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委托下放 县行政审批局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进行督导检查。 2.开展印刷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3.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 4.开展印刷品质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