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企业优惠政策

河北衡水产业园区

河北衡水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河北衡水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简政放权工作,激发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经济发展活力,充分发挥两区在我市经济建设的“先锋队”、优化营商环境主战场作用,市审改办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报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市行政审批局承担的部分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至两区。为确保下放事项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本次下放涉及4项行政权力事项。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及时进行衔接落实,确保下放事项全部实行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和网上实时运行,依托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河北省投资项目监管平台等管理系统,认真推行并联审批,严格杜绝“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承接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我市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标准化相关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确保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接得住、批得快、办得好。市行政审批局要采取现场辅导、集中培训等方式做好业务培训,确保下放事项承接到位,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业务工作。二、切实强化审管衔接工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审批与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错位。实行审批、监管信息双向反馈,审批部门将审批信息同步推送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将“双随机”抽查等监管信息实时反馈给审批部门,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三、规定时限内完成衔接工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要在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根据衔接落实情况调整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附件:衡水市政府部门向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衡水市政府部门向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下放区域 承接部门 备注 1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直接下放 衡水高新区 滨湖新区 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法定部门、衡水滨湖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法定部门 向衡水高新区下放范围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管理权限 2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依据文号: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29号。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转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职责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机编办〔2019〕68号。 直接下放 衡水高新区 滨湖新区 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法定部门、衡水滨湖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法定部门 向衡水高新区下放范围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管理权限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下放区域 承接部门 备注 3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直接下放 衡水高新区 滨湖新区 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法定部门、衡水滨湖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法定部门 向衡水高新区下放范围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管理权限 4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四条。 直接下放 衡水高新区 滨湖新区 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法定部门、衡水滨湖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法定部门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