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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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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衡水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助力衡水高新区持续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下放至衡水高新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及时承接下放事项并依法实施。事项承接部门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按照要求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确保承接的事项接得住、办得好。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要采取集中培训、对口辅导、跟班学习等方式做好业务培训与指导,确保下放事项平稳有序交接。二、加强审管衔接工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加强审管衔接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26号)要求,明确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部门职责,编制审管责任清单,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要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审批部门将审批信息及时推送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将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审批决定的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反馈审批部门,确保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三、按规定时限完成衔接工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应在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附件:向衡水高新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向衡水高新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部门 备注 1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衡水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直接下放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范围如下:①西至西环路、北至石德铁路、东至宝云大街、南至滏阳西路区域。②人民西路以南、前进南大街以西、宁安路以北、宝云大街以东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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